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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制

第二节 学制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1月,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规定初
等教育学制为9年。其中,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1912年(民国元年),南京临时政
府废止《癸卯学制》,实施《癸丑学制》,修业年限改为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1922
年(民国十一年),教育部又颁布《壬戌学制》,规定初等小学为4年,高等小学为2年。东北
沦陷时期,伪政府仍沿用民国时期《壬戌学制》。
解放初期,全区基本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四、二”分段学制(即初小4年高小2年)。1952
年,根据国家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改小学“四、二”分段制为“五年一
贯制”。1953年,又改回“四、二”分段学制。60年代,区内个别小学再度实行“五年一贯
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学制混乱,一些地方还实行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小学5
年、初、高中各2年)。
1982年,全区小学恢复6年学制。1985年,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执行《全日制小学六
年制教学计划》的通知,一些学校实行了小学5年、6年并行学制(即所谓快班、慢班)。到19
92年,全区5年制小学已达350所,6年制小学734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