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成果管理
第二节 成果管理
1985年前,黑河地区科技成果管理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行业进行管理,1986年后,统
由地、县(市)科委管理。
一、鉴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规定(试行)》,黑河地区科研成果鉴定分为国家、省
和国家部委、地区和省厅(局)以及县(市)等4级。鉴定由各级科委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主持,
按国家统一鉴定办法进行。到1991年,全区共组织科技成果鉴定650次。其中,国家级3次、
省级7次、地级110次、县(市)级530次。1991年,取销科技鉴定级别,鉴定可信度以鉴定委员
的技术水平来衡量。
二、奖励
1979年,为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在国家和省没有正式颁布奖励办法的情况下,地区科委
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区内科技成果进行了评审,当年有11项受到奖励。1984年,行署下发
《黑河地区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每年奖励1次。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颁
发后,1989年,行署又下发了《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使全区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步入正规
。同时成立了黑河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具体业务。评审首先经专业
组专家评审,共分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综合4个专业组,分别由地区经委(或工业局)、农
牧渔业局、卫生局、科委担任专业组长单位。然后统一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奖励总项目
和等级,评审结果在《黑河日报》上发表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质疑处理后,
即行颁奖。科技进步奖奖金开始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四等奖200元
。经1988、1992年两次提高后,一等奖为5000元,二等奖为3000元,三等奖为2000元,四等
奖为1000元。
三、推荐
1978年,经地区科委推荐,全区有15项优秀科技成果受到省科学大会奖励。此后县(市)
和地区科委从获奖的科技成果中,选出水平高、作用大、效益好的,逐级向上级推荐请奖。
1979-1992年,县(市)向地区推荐333项,获奖167项,中奖率为50.15%。地区向省推荐20项
,获奖14项,中奖率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