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费管理
第三节 经费管理
一、事业费
1986年以前,地直和各县(市)科技事业费分别由地、县(市)财政局负责管理。1986年10
月,行署财政局、科委对科学事业费拨款制度进行了改革,全区部分科研机构经费改由行署
县(市)科委核定经费指标,按期向下拨款,科委对所管科研机构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1987年,地区核定科学事业费36.1万元。其中,工科研13万元,农机研21.4万元,情报
所1.7万元。此后,对科研机构经费指标实行分类核定,对技术开发型的工科研,按其创收程
度每年平均递减20%,对农机研和情报所每年平均递增10%核定。1992年,行署科委共核定科
学事业费60万元。其中,工科研18.4万元,农机研30.6万元,情报所7万元,其它4万。
二、三项费用
1972年地区科委恢复后,重点科技项目、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的补贴(即三项费用)以
省科委无偿下拨为主。每年省科委“砍块”给地区15-18万元,地区科委再一次性下拨给黑
河、北安、嫩江3县(市)各2万元,拨给孙吴、逊克、德都、五大连池4县(市)1-1.5万元,其
余由地区科委掌握使用。费用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科委审核决定后,再一次性
下拨。在执行过程中,由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地、县(市)财政局下拨的科技
三项费用,由地、县(市)科委审核立项,财政局直拨到科研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从1986年开始,省科委终止科技三项费用下拨
,对区内7县(市)一次性各下拨20万元,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实行有偿、签订合同、定期回收
、滚动使用的方法。对地区科委每年仍给10万元经费,地区科委选定项目报省科委审批后下
拨,实行定期回收办法。而对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则由省科委直接管理。地、县(市)财政局
下拨的科技三项费用,改为划拨到地、县(市)科委统一管理,科委再根据立项情况,下拨到
项目承担单位。1986-1990年,地区科委三项费用为每年10万元,1991、1992年分别为30和
60万元,亦实行有偿和部分有偿滚动使用。但执行中,经费回收十分困难,回收率不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