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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费医疗

第六章 医疗制度

第一节 公费医疗


1946年11月,黑河专署规定:凡政府职员、公务员、教职员患病,均到黑河和平医院免
费医疗,其家属患病可享受半费待遇,特殊情况可免费医疗。1950年,全区各县先后实行了
公费医疗制度,并相继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是国家党政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1953年以后,各县不断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有的采取
了单位分口管理办法,按在编人数,将经费指标划拨给单位掌握使用;有的规定了“应用必
用、应治必治、不准使用贵重及营养药品,外购药品不予报销”等管理措施,保证了患病职
工及时医疗、防止药品浪费、减少了经费开支。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一度出现了混乱局面,原有的规章制度难以
执行,造成了药品的极大浪费,经费严重超支。
1974年,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地区
和各县重新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经费
包干、超支不补”、“医院包干、现金结算和门诊医疗单位包干、住院费公费医疗办统一支
付”等办法。1978年,全区贯彻执行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年内,北安市享受
公费医疗年均每人医疗费为29.88元(国家规定30元),逊克县年均每人28.44元,爱辉县,年
终结余1458元。到1980年止,地直机关及逊克、德都2县已连续3年不超支。自1983年开始,
有的县公费医疗改由医院包干医疗费,并按干部不同年龄、工作年限划分,定出不同的医疗
费限额。
1987年后,全区采取了四种管理办法:一是德都县专设公费医疗门诊,固定医务人员应
诊,全额承包管理。二是黑河市由公费医疗办统一管理,按工龄档次和个人适当挂钩。三是
嫩江、北安、孙吴、逊克和五大连池等县(市),由公费医疗办负责离退休干部、在乡(镇)一
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及重危病人的医疗费,对在岗的干部职工,由单位承包门诊、公费医疗
办按工龄档次承担住院费,超额部分和个人适当挂钩。四是地直系统由公费医疗办负责离休
、重危病人医疗费,其他各级干部职工按工龄划分经费标准拨给单位,经费超支不补,节余
单位留用。1987年全区享受公费医疗总人数44398人,总经费支出3652265元,人均医疗费82
.27元,比1986年人均减支3.67元。
1990年,全区实行由医院管理公费医疗工作。地直实行了定点医疗、定额承包、节余留
用、超支不补、个人节余有奖的办法。并按工龄和职级的不同,分别由医院、单位、个人3方
承担经济责任。医疗费下有基数、上不封顶。当年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数33579人,医疗经费
实际支出3717884元,人均医疗费为110.72元,比上年人均增长7元。1992年,全区享受公费
医疗的人数为472823人,医疗经费支出6147606元,人均为13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