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鄂伦春族
第二节 鄂伦春族
一、历史沿革
鄂伦春族是中国东北边疆少数民族之一。近古以前即游猎于黑龙江上游左岸的夹精奇里
江(今苏境之结雅河),以及自额尔古纳河以西至贝加尔湖以东的鄂嫩河、石勒喀河及其支流
一带。据清代何秋涛《朔方备乘》记载,今逊克县的鄂伦春族,主要是“夹精奇里江以居”
的这部分。17世纪中叶,沙俄东侵黑龙江流域时,大部分鄂伦春人为避难迁徙至黑龙江省大
、小兴安岭一带。据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58年逊克县调查资料记载,当初有玛
拉库尔(莫姓)、毛考依尔(毕姓或译赵姓)、杜能肯(杜姓)、玛哈依尔(孟姓)、恰克其尔(陈姓
)、卡日基尔(韩姓)等6个氏族、约1000余人迁至逊克县的逊毕拉河、沾河,库尔滨河等流域
以及嘉荫县境,亦即后来称为“毕拉尔路”的鄂伦春人,至今已有300余年的历史。
据《太祖满洲实录》记载,“鄂伦春”一名,始见于后金天命元年(1616年)。传说是由
官方命名的,意为“归顺的人”。满语说成“奥伦千”,后变音为“鄂伦春”。又一说是:
“鄂伦春”意为“山岭上的人”。从前逊克县鄂伦春人普遍自称为“毕拉尔”、或“毕拉尔
千”。“毕拉尔”系通古斯语“河”之意,鄂伦春人称大河为“毕拉尔”,“毕拉尔千”意
为“沿河的人们”。其它民族习惯上称他们为“栖林人”,往往招致他们的误解和不悦。
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在黑龙江设布特哈总管(“布特哈”系满语“打牲部落
”的总称,汉译“打牲处”),管辖鄂伦春族。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建立布特哈总管衙门于
嫩江右岸之宜卧奇(今内蒙古之莫力达瓦旗),清康熙三十年(1991年),将一部分青壮年鄂伦
春人,编入布特哈八旗当兵,称为“摩凌阿鄂伦春”(满语意为“马上鄂伦春”,即官兵)。
他们平时缴纳貂皮,领取俸银,战时随军出征。其余散处游猎者,统称为“雅发罕鄂伦春”
(意为“马下鄂伦春”),他们以狩猎为主,并负担向清皇室贡貂义务,遇有战争也要被抽调
当兵参战。清同治十年(1871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请,将大、小兴安岭内外的鄂伦春族按
其氏族集团,依据活动地区河流名称,分别编为库玛尔、托河、阿里、多布库尔、毕拉尔等
5个“路”,仍置于布特哈总管衙门管辖。路下分“佐”,5路共7佐,各佐设佐领1员,统辖
本佐。其中毕拉尔路共两佐,即游猎于逊克县境内并包含今之嘉荫、桦川、依兰、铁力等地
在内的鄂伦春族。清光绪八年(1882年),于太平湾(今嫩江县四站)设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
这5路鄂伦春族。光绪十九年(1893年)撤销兴安城总管衙门,将这5路归分黑龙江(瑷珲)、墨
尔根、呼伦贝尔、布特哈4城副都统衙门管理。毕拉尔路和库玛尔路同归黑龙江(瑷珲)副都统
管辖。
据《黑龙江志稿》记载:“毕拉尔路”当系以逊克县的逊毕拉河而命名。清光绪十九年
(1893年)毕拉尔路归黑龙江(瑷珲)副都统管辖时,已由过去的2佐增编为4佐,并设置由满族
人担任的协领官1员。首任协领由黑龙江城佐领富良善升任。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富良善协领卒于任内,由瑷珲人达善接任。光绪三十一年(1
905年),毕拉尔路曾一度划归兴东兵备道管理,由道台庆山兼任协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毕拉尔路鄂伦春协领公署(俗称栖林衙门),始在逊克县今之逊河镇的东新村建设衙署。光绪
三十三年(1907年)以佐领关全德升任协领,直至清末。民国建立,仍保留协领旧制,关全德
继续留任。民国3年(1914年)关全德调出。新任协领顺宝请于车陆修建衙署,协领公署乃由逊
河东新村移驻车陆村。民国4年(1915年)关全德又回原任。民国8年(1919年)出缺,以协领富
明禄调补。民国19年(1930年),关文祥接任协领,至东北沦陷初期,毕拉尔路鄂伦春协领公
署以名存实亡而告终。
民国19年(1930年)毕拉尔路官、兵、民编制情况如下:协领1员,关文祥(满族);笔贴式
(满语“士人”之意,系清代衙署掌管翻译满汉文书的低级官员)1员,杜文有。
伪满康德2年(1935年),日伪统治者废除了鄂伦春族的路佐制,将毕拉尔路鄂伦春猎民编
为两个山林队。伪满康德4年(1937年),伪满黑河省日本特务机关派日本人正、副指导官各1
名,在逊克县蒲拉口子屯设立鄂伦春指导官办公室,直接控制毕拉尔路鄂伦春族,强迫他们
巡察山林,用以阻挠东北抗日联军的活动,对抗联造成严重威胁。
尽管日本侵略者对鄂伦春族多方威逼利诱,企图诱惑鄂伦春族为其侵略目的服务,但有
许多鄂伦春人在抗日联军宣传教育的影响下,同日本侵略者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一部分人参
加了反满抗日活动,有的直接参加了抗联,有的为抗联当向导,有的帮助抗联驮运军需给养
,他们为抗日活动做出了贡献。
东北沦陷时期,对鄂伦春族采取了多种残暴的统治手段。据县档案资料记载:伪满康德
4年(1937年)在逊河,日本侵略者以莫须有的私通抗联罪,一次就枪杀鄂伦春猎民14人。同年
,住在蒲拉口子的鄂伦春人,被强制注射“防疫”药针,死了50多人,其中儿童28人。派驻
山林队的日本指导官奸污鄂伦春妇女,并配合日本特务机关杀害鄂伦春人。伪满康德8年(19
41年),有两名日本特工人员,在逊河山里被鄂伦春猎民打死,指导官同日本特务机关合谋逮
捕40名鄂伦春族男女老少,刑讯一个多月,最后除几名少年获释外,其余全遭杀害。
日本侵略者对鄂伦春族实行毒化政策,怂恿鄂伦春人吸食鸦片和酗酒。从伪满康德2年(
1935年)开始,凡年满20岁,不论男女,普遍配售给鸦片,少者每人每天1份(每份约15克),
多者3份。据解放后调查,在逊克县新鄂村42户鄂伦春人中,有133人吸食鸦片成瘾,体质受
到摧残,精神萎糜不振,影响了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由于酒的大量倾销,造成鄂伦春人酗酒
成灾,因酗酒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日本侵略者通过其满州畜产公司,对鄂伦春猎民进行经济掠夺。规定所有猎获品除了自
食、自用者以外,要全部交给满州畜产公司,否则,即以违法论处,不仅没收猎品猎枪,还
要遭受毒打。交售的猎获品换得的代价,只是微薄的粗糙粮食、劣质布匹和廉价的日用品。
鄂伦春人被掠夺一空,经常处于饥寒交迫之中。
二、解放与发展
1945年“九三”日本帝国主义投敌,黑河地区解放后,逊克县一部分鄂伦春人在国民党
反动派、地方政治土匪欺骗、拉拢下,误入歧途,先是被编为逊克县地方维持会的保安队。
1946年4月,又受国民党挺进军第二十团拉拢入伙,编为独立营(后升为团)。自1945年冬至1
949年春,3年多时间里,鄂伦春独立营(团)在国民党挺进军胁迫下,与人民政府为敌,给人
民军队和地方治安造成了重大伤亡和危害。
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感召下,经过人民政府大量的争取教育工作,于1949年2月,鄂伦春独
立营(团)向人民政府投诚,回到人民怀抱,走向了光明。鄂伦春人投诚下山后经过教育,思
想觉悟逐步提高,辨明了是非,分清了敌我,积极参加了保卫祖国山林的工作,在原伪满山
林队的基础上,改编为3个护林队。
1949年春,鄂伦春人生产、生活都非常困难。逊克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黑河专署制
定的“加强对鄂伦春民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巩固民族团结,扶助鄂伦春民族发展”的方针
,实行生活资料补助和供给,帮助安排住房、恢复狩猎,鼓励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度过了难
关。
1951年春,逊克县设立了黑河鄂伦春族协领公署逊克分署,负责鄂伦春民族工作。由中
共逊克县委书记张志贤兼任协领,此后直至1958年,历任协领均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兼任。19
59年撤销协领分署,鄂伦春民族工作归属逊克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
1953年春,由国家扶助,择地建房,成立新鄂、新兴两个鄂伦春族新村。至9月10日,全
体鄂伦春族搬入新村定居。经过整理的一首鄂伦春族民歌唱道:
解放了的鄂伦春,再不散居满山岗。
在这最好的地方,建设我们的村庄。
新鄂村建在兴安岭上,紧紧靠在沾河旁。
靠河又靠山,松桦满山岗,万里好风光。
共产党给鄂伦春人带来了幸福和希望!
1956年9月,遵照黑河专署指示精神,在新鄂村成立了第一个鄂伦春民族乡。1963年8月
,在新兴村成立了第二个鄂伦春民族乡。1964年,新鄂、新兴两个乡同时改为人民公社。19
84年4月,政社分开,新鄂、新兴两个公社重新恢复民族乡建制。
鄂伦春族定居后,人口发展较快。据伪满档案记载,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毕拉尔路
鄂伦春族人口为788人。其中游猎于逊克县境内的670人,到解放后的1949年仅存236人,下降
60%多。1982年人口普查,逊克县鄂伦春族总人口为513人,比1953年增加接近1倍,比1949年
增加1.17倍,占同期全国鄂伦春族总人口(4132人)的12.41%,占全省鄂伦春族总人口(2013人
)的25.48%,占黑河全区鄂伦春族总人口(906人)的56.62%。
解放前鄂伦春人在交易上饱受剥削,他们生产的猎获品、土特山产和手工业品除了自食
、自用以外,主要用来换取粮食、布匹、枪支、弹药和其它生活必需品。这种交易在清代主
要是通过“谙达”,后来和汉人商贩以及江北俄国人来进行。这些前来交易的人,认为鄂伦
春人愚昧可欺,多用劣质商品欺骗鄂伦春人。建国后1950年10月,中共逊克县委选派3名汉族
干部,由县供销联社投资,在逊河成立了第一个鄂伦春族供销合作社。1951年7月,由县人民
政府拨款,在乌云成立了第二个鄂伦春族供销合作社。这两个供销合作社,为促进鄂伦春族
生产,满足其供销需要,发挥了巨大作用。
建国后,鄂伦春族农业、猎业生产有明显提高。鄂伦春族本系游猎民族,不懂农业生产
。自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清政府为收抚羁绊鄂伦春族,实行了弃猎归农的政策。辛亥
革命后,民国政府仍继续推行。逊河、奇克两地的蒲拉口子、车陆、松树沟、乌底河、老西
窝铺、卜达敏等村屯,都有鄂伦春人定居种地。至伪满康德6年(1939年)止,前后30余年间,
鄂伦春人初步学会了农业生产,开垦荒地400多垧。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后,
由于战乱以及日伪统治者的弃农归猎政策的实施,使经营农业的鄂伦春人的马匹、财物遭到
抢掠,人口下降,土地荒芜,最后于伪满康德7年(1940年),在弃农归猎政策威逼下,鄂伦春
人又回到游猎生活。至1945年解放时,从事农业生产的一户也没有了。
鄂伦春族定居后的1954年,住在老西地营子的第三护林队成立了鄂伦春先锋农猎生产合
作社,第一、二两队相继成立了农猎生产互助组。1963年全县鄂伦春族共有耕地面积42.5垧
,人均不足2亩。定居20周年时(1973年),人均占有耕地11.5亩。1982年人均占有耕地达29.
6亩。自1963年,鄂伦春人粮食不仅能够自给,而且还向国家交售商品粮,农业生产在鄂伦春
人经济中已经成为主体。
狩猎生产是鄂伦春人的传统经济形式。鄂伦春族男子从15岁左右开始,从家长那里获得
一马、一枪和猎犬,进行狩猎生产,直到五六十岁视力不佳时为止。有的妇女也会打猎。过
去猎获的野生动物,只是作为自给的生活资料,当交换发生后,鹿茸、虎骨、水獭、猞猁等
珍贵猎品才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解放前在交换中多被官府和中间商贩掠夺和剥削,猎民不得
温饱。解放后有了供销合作社,收购价格公平合理,激发了猎民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50年
代前半期,猎获量不断上升。
自1957年开始,由于山林日益开发,猎场日渐缩小。为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国家
实行“一护、二养,护猎养结合”的方针,改射杀为捕捉,进行人工饲近养。20余年,捕鹿
饲养近200多只,交售鹿茸上千斤,各种皮张上万张,野生动物肉10多万公斤,有力地支援了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建国后鄂伦春族的文教、卫生事业发展迅速,在30余年的展发过程中,从一个原始游猎
民族,一跃进入先进民族行列。鄂伦春族没有本民族文字,他们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通古斯
族语言的一种。有关狩猎生产用语比较丰富,有关外部社会和政治用语则学用汉族普通话。
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扶助下,先后兴办了小学、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儿童就学完全免费,
并由国家供给助学金。现在鄂伦春族有了自己的大、中专毕业生,有中共党员、革命干部、
人民教师、商业工作者、卫生工作者等。民族的知识分子队伍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壮大。
解放前鄂伦春族卫生条件很差,多种疾病蔓延。人患病不信医药,也没有医药,迷信“
萨满”,跳神治病。1953年定居后,黑河协领公署成立了一个巡回医疗组,专为鄂伦春人治
病。1955年这个医疗组下放给逊克县,负责鄂伦春族的疾病防治工作。从1956年开始,先后
在新鄂、新兴两个鄂伦春族村成立了卫生所,现在都发展为乡级卫生院。由于鄂伦春人生活
的提高,卫生条件的改善,医疗设施的充实,鄂伦春人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鄂伦春族的物质生活,建国前后有明显的变化。表现在衣着上,解放前,他们的衣着、
被褥等不分男女老幼,绝大部分是用狍、鹿、犴皮缝制的,尤以狍皮缝制长袍为主。妇女都
会熟兽皮,缝制的衣物美观耐用。在旧社会,常因兽皮不足,以致衣着简单,冬夏变化不大
。自布匹输入后,富裕人家不但皮衣多,而且有布衣,可以做到“冬皮夏布”。现在鄂伦春
人,只在冬季出猎时和少数老人以及节庆日特别需要时,穿皮制的传统民族服装,在一般的
日常生活中,衣着服饰已与汉族相同。
鄂伦春人的饮食变化:最早鄂伦春人以狍、犴、鹿、熊、野猪等野生动物肉为主食,辅
之以粮食和野菜。发生交易后,粮食才逐渐增多。现在除了出猎时基本保持传统饮食外,通
常和当地汉族人的饮食大致相同。
鄂伦春人对野生动物肉传统食法有以下各种名称:
“乌罗仁”(汉译煮肉):这种吃法较普遍,带骨煮肉最香,八分熟就吃,肉嫩易消化。
“达拉嘎兰”(烧肉):出猎时忘带吊锅或没时间煮,就篝火烧肉,八分熟就吃。
“席拉兰”(烤肉):也是出猎时的食法,把肉切成条块,串在木棍上,用篝火烤八分熟
就吃。
“库胡拉”(晒肉干):把狍、犴、鹿肉煮熟后,切成小块晒干贮存,以备缺肉时食用。
“乌立特”(晒生肉干):夏季兽肉不好保存,把生肉切成条片晒干,用时再煮。
“西乐”(熬菜):把肉切成小块和野菜放在一起炖。
“阿苏”(杂花菜):把狍肉、肝、肺煮熟切成块,和狍脑子、野猪油拌在一起吃。
“莎阿诗”(血肠):用狍血灌肠煮吃。
“阿斯根”(吃生肉):生吃部分有鹿、犴、狍的肝、肾、心等,但须在猎获之当时,立
即开膛取食。被认为可以明目。
鄂伦春族成年男女多喜饮酒,往往喝醉。老年人喜欢饮砖茶,也有以小黄芪叶代茶的。
鄂伦春人居住条件的变化:游猎时代居无定处,根据季节和狩猎需要,经常移动。他们
住过的房子有以下几种:
“楚伦安嘎”(鄂伦春语,“楚伦”是尖的意思,“安嘎”是房子):即用二三十根木杆
搭成圆锥形架子,再用狍皮或桦树皮围起来即成。通称“仙人柱”或称“撮罗子”。内部三
面就地设铺,一面设门,地当中就地生火做饭,烟从顶出,十分简陋。
“乌顿柱”(土窑子):就地挖成长方形坑,上面搭房架以桦树皮覆盖,内有火炕或冷炕
,并有炉灶。过去鄂伦春人冬季多住这种房子。
“林盘”:是夏季住房,形同汉族一般草房。搭起房架上盖桦皮,四周围以木栅,内部
设备和“楚伦安嘎”相似,但铺位是架起离开地面的。
“库米”:是用几对树条子插在地下,条梢对结成圆顶,用桦树皮围盖成小窝棚。是人
口少户的夏季住房。
“雅塔安嘎”(产房):形状和“楚伦安嘎”一样,只是小些。在孕妇临产前,不分季节
,必须搭盖,专为产妇分娩所用。
1953年定居时建立新村,一律建成同当地汉族人一样的土木结构草盖房。分里外两室,
搭火炕,安玻璃窗。1983年又都改建为砖瓦化新房,室内摆设、布局已与汉族相似。
建国前鄂伦春人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马匹,狩猎、搬家等一切运输均以马驮运。男女老
少都会骑马,日常生产、生活活动非马不行。“鄂伦春马”体形较小,不挂铁掌,善于奔驰
于林野山路,更会跨越沼泽,踩塔头(密布在沼泽地的木墩形草丛),跨倒木(山林中的风倒树
)不陷、不倒,如履平地。久经训练的猎马,能在雪层下觅草,能生食狍、鹿、犴肉并饮其血
,为鄂伦春猎民所珍视。现在除了狩猎用马外,一切交通工具和当地居民一样,基本进入现
代化。
三、鄂伦春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风俗习惯
婚俗:青年男女双方家长在举行订婚仪式的同时商定了结婚日期,在结婚前半月或一个
月,新郎须在岳家和新娘同居。到结婚这天,男方才能把新婚夫妇接回家。结婚当晚给一对
新人做老考大(粘饭)吃,新郎新娘每吃一口即互换一次饭碗,食毕,婚礼即告结束。婚后经
过一段时间,两口要同去岳家住上一个月或几个月,有的等头胎孩子生下后,才一同回婆家
。
丧葬:有土葬、风葬、火葬3种。其中风葬用于出葬或外出死在外地的,因交通不便不能
运回就风葬在那里。即将死者装殓在用大树干凿成的棺材里,悬挂树上,半年或一年后再运
回来,重新土葬。火葬专用于死去的孕妇,把她的尸体烧掉,骨灰装在木箱里埋起来。
狩猎生产方面的禁忌:不捕杀正在交配的野兽。猎人不进妇女产房,包括自己妻子的产
房。猎获到鹿、犴、熊、野猪等较大野兽,开膛时必须使心脏和舌头连在一起,煮熟后吃的
时候才能切开。称熊为“阿玛哈”(即伯父之意),称虎为“木奴木义热格其”(长尾巴之意)
,称狼为“额古德阿木嘎其”(即大嘴之意),均不得直呼其名。
对妇女禁忌更多,如妇女不得动用男人的狩猎工具;不准妇女吃熊前半身的肉;不准铺
熊皮褥子,否则认为孕妇会流产;妇女不准坐房内的正面铺位,不准到房屋后面去,以免冲
犯神灵。
随着生产的改变和提高,随着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老年人对这些禁忌已疑信搀半,青
少年已不以为然了。
上述3项有关鄂伦春人的独特风俗习惯,是他们先人游猎时代的历史陈迹。1953年定居后
,以农业生产为主,同汉族人杂居,一切生活风俗基本同汉族人大同小异。
宗教信仰
鄂伦春人原为万物有神论者,对各种自然现象都无尚崇拜。如对太阳、月亮、雷、虹、
古树、怪石等,均认为是“神”的化身,不得触犯。据老人说,供奉的神有几十种,其中以
“透伦玛路”神(总管诸神的神)最为权威,家家供奉,乞求保佑人马平安,狩猎丰收。祷告
时供奉狍子、飞禽等野味,由老年男人主持,无固定祷词,由主持人根据事由自编自祷。
鄂伦春过去笃信萨满教,人有病不信医药,请萨满跳神治病,不论效果如何,都必须给
萨满送礼酬谢。萨满有“木昆”(氏族)萨满和“多尼”(流浪)萨满之分,男女都可当萨满。
除了萨满以外还有“阿嘎钦”(算卦的),执此道者多为老年人。算卦比跳神简单容易,所以
用这种办法问福的较普遍。
1953年定居后,经过破除迷信的宣传教育和采取严禁措施,群众有病求神现象少了,多
请医生诊治,或住院就医。多数人家不供神,从表面看迷信思想破除了,但在人们的思想深
处,迷信思想尚未根绝,尤其是老年人更是如此。
四、护林防火的骨干
鄂伦春人生在山里,长在山里,一生游猎于深山林海之中,对山川地势了如指掌,因此
对护林防火工作起了重要作用。1949年鄂伦春人下山后编为3个护林队,1951年改编为新鄂、
新兴2个护林队。至1984年两队共有护林员58名,他们享受护林防火补助费,包括骑马在内每
人每年春秋两季共发给650元。合作化以前归个人使用,合作化后作为集体收入,以70%作为
建筑住房资金,以30%作为生产和福利基金。
护林防火工作由县林业部门领导,实行狩猎生产和护林防火相结合,平时打猎兼巡山,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则全力以赴投入扑火战斗,担负传送情报、驮运扑火物资、为扑火当向导
等重要任务。自1953年以来,新鄂、新兴都多次被评为护林防火模范村,出现许多护林防火
模范人物。
五、鄂伦春族定居庆典
1953年9月10日为逊克县鄂伦春族定居纪念日。每届10周年则举行定居庆典,庆贺鄂伦春
族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获得了新生和发展,纪念党的民族政策的伟大胜利。1963年10
年大庆在新鄂村举行,中央、省、地、县以及有关单位领导、代表、作家、记者等共12个代
表团115名代表参加大会。1973年20年大庆,仍在新鄂村举行,大会规模更为隆重,从中央到
地方各级代表团代表约250余人,大会工作人员共158人,动用国家经费4万元。1983年30年大
庆于8月24日在新鄂村举行,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以及省、地、县等共7个代表团54名代
表参加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