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同年9月20日
,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共成立6个人民公社,17个生产大队,102个生产队。其中80%的生
产队是由原来的高级社直接转化的,20%的生产队是由原高级社的生产队或几个生产队合并而
成。
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组织,当时宣传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适合办大农业,是加快
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但实现公社化后,却在全县范围
内刮起了浮夸风和一股“共产风”(又称平调风)。县、社、管理区、生产队层层平调。平调
的数量大,范围广,种类多,从生产资料到生活用品,从固定资产到流动资金,大至土地、
动力设备、农具和耕畜,小至禽、蛋、锅碗瓢盆,无所不包。这一“左”的错误,曾一度给
全县国民经济带来困难,农民生产、生活受到损失。
人民公社化以后,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当年即实行公社提留和以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
位进行分配的办法,公社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管理费等共占总收入的50%,由公
社统一掌握。生产队分配比例只占总收入的35-40%。
1959年,实行人民公社、生产队两级核算,各计盈亏,推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吃集体大食
堂)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中共逊克县委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国家税收占公社总收入的10%,公积金、公益金共占14%,作为公社的公共积累,其中公社
支配50%。1958年提留的公积金的40%分配给核算单位(生产队)支配,并将逐步增加公社支配
的比例。生产费占20-25%,行政管理费占0.5%。社员分配比例为50%,其中供给部分(主要是
粮食供给)占30%。
公社化后的浮夸风和“共产风”,使社员收入下降。例如前进管理区(生产大队)4个生产
队,共225户,从1958年开始实行供给制,当年供给部分占社员总分配额的24.3%。1959年上
升到38%,1960年高达73.8%。1958年欠款户58户,欠款额3837元。至1960年,欠款户上升到
187户,欠款额为15099元。1960年增加收入的农户34户,占社员户的15%;收入不增、不减的
农户74户,占33%;收入减少的农户118户,占52%。
1960年11月,根据中共省、地委指示精神,在全县开展农村整风整社工作,开始纠正平
调风,进行退赔。截至1962年12月,全县退赔情况如下表:
1962年逊克县在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调整
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将原有的41个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核算单位,调整为以生产队
为基础的核算单位118个。全县有60个生产队开始试行基本劳动日制,占全县生产队的54%。
1965年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了“以犁定组、以组定地、以地定苗、见苗付酬”的四结合责任制
。同时推广了“按人编组、以组包活、按地定工、以质付酬”的管理办法。
1965年全县各大小生产队干部补贴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定工生产,定额补贴;第
二种是定工生产,误工补工。当年大队干部共113名,实行定工生产,定额补贴办法的有69名
,占61%;实行定工生产、误工补工办法的有36名,占32%;实行定额补贴、加误工补工办法
的8名,占7%。生产队干部共有381名,实行定工生产、定额补贴办法的78名,占20%;实行定
额补贴、加误工补工办法的238名,占63%;实行定工生产、误工补工办法的65名,占17%。补
贴工分占总工分的1.5%。
1967年,全县农村“文化大革命”出现所谓高潮,“农业学大寨”的口号响遍全县农村
各个角落,大割“资本主义尾巴”,部分生产队开始取消社员自留地或将自留地集中成一片
,统一经营,统一收获。社员饲养猪禽也开始限定数量,处处强调体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
”的特点,打乱了“三包、四固定、一奖励”的管理秩序。生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指挥,
实行“生产战斗化、行动军事化、生活集体化”。社员的劳动报酬,普遍实行大寨评工记分
法,每年年终评一次。1972年改为4个月评一次。具体方法是,先制定季节标准工分,如备耕
10分,春耕10.5分,夏锄11分,麦收、秋收12分,冬季活10分。然后以组为单位,个人自报
,小组评议,社员代表联评,生产队革委会审批。这种评工记分片面强调劳动态度,忽视劳
动数量、质量和技术高低与贡献大小,凡参加劳动的社员,无论强、弱、老、小所得报酬都
相差不多,损害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