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奇克地方土地开发
第二章 土地开发
第一节 奇克地方土地开发
据伪满《省政汇览黑河省篇》记载,清宣统二年(1910年),奇克特卡伦管内由外地移来
农户53户,拨给奇克荒地2025垧,干岔子荒地99垧,车陆荒地450垧。清宣统三年(1911年),
经瑷珲直隶厅官员谢泰钧,在切斯那果夫(今逊克农场的一个连队)划出荒地3500垧,作为理
珲县“学田”。
民国3年(1914年),黑龙江省设立清丈招垦总局,拟定了《黑龙江全省清丈兼招垦章程》
。全省设12个招垦区,每区设清丈兼招垦分局,奇克特地方属于第12区。民国5年(1916年),
瑷珲县知事孙蓉图委派奇克特县佐陶炳然兼办招垦事宜,未及一年,招到垦户90余户。又有
人集资4万元,成立振兴公司,共开放奇克特地方荒地2780垧。并划拨奇克特邮站地270垧,
老西窝铺邮站地270垧,车陆邮站地270垧。至此,奇克特地方共有农户683户,4082人,垦出
熟地2000余垧。民国17年(1928年),鉴于清代发给奇克特境内鄂伦春族的生计地8500垧仍未
开发,一片荒芜,瑷珲县公署制定招户代垦章程,容许一般汉人代垦荒地。代垦期3年,第一
年交承垦地价1/3,第二年交2/3,从第三年开始,每垧熟地交纳地方捐大洋3角,其它一切捐
税均免交。民国20年(1931年)10月,奇克县按黑龙江省招垦章程规定,招垦的土地已达3594
垧。对招垦地每垧收勘丈费1角,每份地块征收执照费1元。此外,在开垦3年之内作为警、学
捐,每垧每年征收3角,其它捐税一律予以免除。开垦6年之后,开始征收其它捐税。
民国17、21年(1928、1932年)的两次洪水,给奇克地方的种植业以沉重打击。尤其是19
33年日军侵入及匪患不断,迫使大量从事农业的劳动者不得不舍弃房屋,丢开土地,投奔到
新建的北黑铁路充当土木工人或马车夫,因而耕地面积大量减少。1933年(伪满大同2年)全县
耕地面积为7024垧,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下降到6341垧。1935年下降到4021垧,比1933年
减少42.75%。
截至伪满康德2年(1935年),奇克县共放荒地21693垧。另外,划拨给鄂伦春族生计地85
00垧。已放荒地中有4942垧未升科外,其余16751垧均为民国18年(1929年)以前升科地。但是
1935年种植面积仅为1882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