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逊河地方土地开发
第二节 逊河地方土地开发
民国5年(1916年)5月,逊河稽垦局成立,并拟定《招垦章程》。章程规定,凡招来垦户
,每副犁拨地4方(每方折合45垧),限年垦齐,如不足垦随时再拨。认垦拨地后发给准垦小票
,每方荒地先纳丈量费1.575元。其整荒地价每垧6角,每方按7折共交纳18.90元,可缓至第
三、四两年分缴,随时发给正式地照。如原领户不能依限到段自垦或自招,由稽垦局代招分
垦,上等荒原领户得30%,垦户得70%;中等荒原领户得25%,垦户得75%;下等荒原领户得20
%,垦户得80%,垦户免纳荒价。由稽垦局将原领户所领小照取消,另换个人所得地数小照。
民国5年,从瑷珲、龙镇等地移民153户,定居于逊毕拉河沿岸。共招到大犁33副,苏式铁犁
40副,认垦荒地27315垧。民国7、8两年(1918、1919年),催进原领户42户,开垦熟地1073垧
;招进分垦154户,拨地3045垧,垦成熟地98垧。民国9年(1920年),逊河地方种植面积为13
34垧。至民国17年(1928年)逊河稽垦局改升为设治局,种植面积达2100垧。民国18年(1929年
)2月,于逊河河南屯设立颐山火犁公司,备有火犁(机动开荒犁)1台,工人7名,经理人系瑷
珲县人郭颐山,独资经营,资金1万元,当年开垦成熟地200垧,获利1500元。至民国19年(1
930年)逊河绅户共有火犁4台,开荒工价由每垧15元降至10元。同年逊河全境种植面积达366
6垧,收获8成,共产粮约32万斤,民食充裕。民国21年(1932年)逊河地方已垦成熟地3811垧
,农业人口达757户,2451人。
伪满初期,逊河县农业萎缩,伪满康德2年(1935年),全县种植面积仍停滞在3700余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