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伐 贮运
第二节 采伐 贮运
清末、民初时期,居民就近砍伐林木建造房屋,修造农具,用作烧柴。奇克特的居民则
以打柈子为职业,出售给航行在黑龙江上的船只,换取生活用品或货币,故奇克特原称“柈
子场”。
民国15年(1926年),逊河有11户农民砍伐20余万株柞木,开辟木耳场(俗称耳营子),从
事木耳生产。民国19年(1930年)逊河一户居民,在沾河下游采伐樟子松、红松贩卖。奇克、
逊河各有一户居民从事木炭生产,供当地铁匠炉、成衣铺之用。民国21年(1932年),奇克特
每年生产木柈8000个(每个木柈折合原木约1.3立米)左右,其中卖给黑龙江航船占2/3。东北
沦陷初期,林业生产仍以木柈子生产和民需用材为主,兼营木炭、木耳生产。
据伪满出版的《奇克县事情》记载,大同2年(1933年),全县建筑、制造用松木材400余
立方米;生产木炭用鲜柞、桦木约需200立方米;生产木柈子1.3万个(约需杂木1.7万立方米
)。全年共消耗木材2.5万立方米左右。
伪满康德8年(1941年)冬,伪满黑河省营林署派日本人组织采伐组,在逊河县境内林区采
伐木材,供日本侵略军用。采伐组雇用马车60台,采伐、流放工人100余人,以手工采伐。至
伪满康德10年(1943年),共采伐针叶材18万立方米,其中红松占50%,樟松占30%,落叶松占
20%。伐材直径要在30厘米以上,造材长度须6-8米,只取根节材。这种掠夺性采伐,致使采
伐场伐根平身,梢枝满山。长期以来,全县林业生产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遂使乱砍滥伐成风
。
建国后,林业生产逐步从生产木柈子、小规格材、木耳等手工生产作业,发展为有计划
、成批量的,以机械化为主的原木生产、木材加工、林木多种经营等现代化生产。
木柈子生产是传统副业生产项目。建国初期,仍沿袭解放前的自由砍伐、自由交易方式
从事生产。1951年以后,县人民政府设置了林业管理部门,逐步加强了对木柈子生产的管理
。确定由县燃料公司组织农村互助组和后来的生产队从事生产,每年向林业部门提出计划,
由林业部门划定场地,按林业采伐要求,以阔叶树站杆、倒木、枝杈和经过火烧的林木生产
木柈子。生产单位要向林业部门缴纳育林费,产品由燃料公司统一经营购销业务,农户自用
不受此限。
采伐生产包括原木和小规格材两项。50年代以群众性采伐为主,由生产队提出申请,经
林业部门批准,分片划段进行采伐,采伐单位要向林业部门缴纳育林费。采伐项目以小规格
材为主,用于房屋建筑、农机具维修等。1959年,全县采伐柞木镐把1.28万根,通过供销合
作社销往外地。
自1961年建立国营林场以来,采伐生产由林业部门承担,实行专业采伐。1961-1967年
,以义气敏林场为采伐点,7年共采伐1万多立方米,其中原木与小规格材各半,供应全县生
产和生活用材。1963-1964年,在同合镇设一采伐点,承担外调任务,给大庆油田原木1.3万
立方米,支援油田建设。1968年设六大股采伐点,到1972年,5年共采伐木材3.6万立方米,
其中小规格材6000余立方米。1973年设蒲拉口子采伐点,到1978年,6年共采伐木材4.5万多
立方米,其中小规格材8000余立方米。
1965-1984年共采伐木材17.8万立方米,其中调往外地6万立方米左右。
采伐作业在1970年以前仍沿用原始方式,采伐工具为弯把锯,运输工具为马爬犁,归楞
装车靠人力。1970年以后,由国家工人组成专业队,采伐作业逐步实现机械化,采伐工具改
用油锯,集材靠拖拉机,归楞用绞盘和架杆机,装卸用吊车,运材靠汽车。采伐方式主要是
抚育伐,采取小杆透光伐、小面积主伐和带状皆伐。采伐树种,落叶松占总伐量的70-80%;
白桦占20-30%。
木材贮运,1967年以前,贮木场设在新立林场(距县城28公里),年贮量2000多立方米。
进材主要靠逊毕拉河道流放,少量由汽车运进。1967-1980年,无专用贮木场,以采伐点为
临时贮木场,运材由用户承担,林业部门负担采伐点到国家公路里程的运费。1980年,在奇
克镇东郊黑龙江畔建立一座贮木场,年贮木材1万多立方米。全部机械化设备,并修筑了简易
码头,木材可通过黑龙江航运调往外地。自建贮木场5年来,通过水运调往外地木材近5万立
方米。
为解决运材问题,1980年林业部门成立了汽车队,至1985年,拥有汽车8台、拖车8台、
吊车2台。5年来运输量达78万吨公里,产值180.4万元,盈利1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