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管理与施工
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
1953年,县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县城职工住宅建造、维修、分配和收费;
发放私产房屋执照;负责房屋、土地买卖的公证和作价等事项。
截至1985年,房产管理处直管机关职工住宅2.43万多平方米,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住宅
9.6万平方米,居民私产住房5.79万平方米。
公有住宅租金,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自1977年1月起,对不享受劳动保护条例待
遇的国家正式职工,实行租金七折优待。房产处直管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按质量状况,分别
为0.06元至0.12元。单位自管房,租金参照此标准执行。私产房屋的租金每套房屋(约40平方
米),土房月租金10-15元,砖房月租金15-20元之间,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租价。1985年,
公房租金仍保持1977年标准不变,私房租金上升50%多。
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原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1963年划归建设科,1984年划归城建处管
理。镇内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建处批准后,按国家征地要求办理。
1985年,县城奇克镇建设用地已达到343.0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45.83公顷,占13.36
%;仓库用地34.36公顷,占10%;生活居住用地223.08公顷,占65.03%;其它用地39.77公顷
,占11.59%。城区比建国前扩大约4倍。
乡镇和农村的房地产管理,1983年前,农村房地产管理统一由人民公社、生产队实行一
揽子管理办法,公社间、生产队间、农民之间经常出现房地产纠纷而又长期不得解决。自19
83年开始,县设立土地管理局,各乡增设农建助理和土地管理员,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村镇
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对乡镇、农村的公私用地,房屋建
设、租赁、转让等实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