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体商业
第四节 集体商业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在县城奇克镇由3户私营小商店组成的
合作商店,是首次出现的集体合作商业。但成立后不久便自行解体,从业人员都各自参加了
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职工队伍。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关
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方针之后,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居民经
营的合作经济有了新发展。县城内许多企、事业单位,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相继办起青年
商店、饮食、服务等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店房、设备、流动资金等,大部分由其所属主管
单位采取借用、租赁、暂付等办法解决,也有少数是由从业人员自行投资集股的。他们都聘
请在职专业干部或离退休老职工担任领导和顾问,指导经营管理工作。
据县统计局1985年《逊克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记载,1985年末,全县集体所有制商业
发展到89户,从业人员553人。其中:百货商店和食杂店共31户,从业人员129人;饮食业21
户,从业人员122人;服务业37户,从业人员239人。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集体商业户
共有固定资产177万元,饮食业共有14万元,服务业28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商业户共有231万
元,饮食业4万元,服务业11万元。综合有关统计资料认定:1985年集体所有制商业(不含供
销社)商品零售额602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6.2%。
各集体所有制商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配原则是:多盈多分,少盈少分,
不盈不分。
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乡经济繁荣,方便
了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