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购销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粮食购销
一、收购与销售
1946年逊克县解放-1950年期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只管公粮(农业税)接收工作,农民
手中大量余粮则由国营商业贸易公司收购。当时贸易公司资金薄弱,无力完全掌握粮食市场
。在征购粮任务完成后,允许私营粮商自由买卖贩运粮食。1951年供销合作社开始占领农村
粮食市场,私营粮商活动逐渐减少。
1953年11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取缔私营粮商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动员农民将三留(留下口粮、饲料、籽种)后的余粮全部卖给国家。19
53、1954两年,平均年收购量568.5万公斤,比1949-1952年自由收购时平均年收购量增长7
6.8%。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控制粮食销量;对城镇居民和机关食堂实
行凭证不限量供应。
农村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确定每户交售任务不尽合理,发生过超余多购现象,农民产生
了购销无底、增产无益的错觉,影响了生产积极性。
1955年贯彻执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根据各农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农
户的土地自然条件,结合经营现状,发动农民群众,有领导地逐地块评定产量。1955年全县
定产1965万公斤,秋后结算证明是实际产量的92.6%。农业社(户)按规定标准留下口粮、饲料
、籽种,剩下的余粮由国家定购80-90%。1955年全县定购891万公斤,实际完成收购1021.5
万公斤,占当年实际产量的48.1%,比定购量增加14.6%。定产、定购数在正常年景3年不变,
如遇灾年则向丰收社(户)增购其丰收增产部分的40%。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定销量根据缺
粮情况一年一评,何时缺何时供应。城镇粮油供应按人分等定量,凭证买粮,超量不补,节
约归己。实行“三定”,农村留粮标准也有提高,6岁以下每人每年口粮132公斤,7-12岁2
20公斤,13岁以上325公斤。农民对自己生产多少、留多少,国家购多少、供应多少,心中有
数,稳定了生产积极性。
1955年,全国通用粮票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在本县市场上开始流通。
1958年,贯彻执行中共黑河地委《关于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实行粮食购销包干》的指示
精神,首先考虑国家需要,再根据农业社的生产可能,核定购量和销量。购量包干比“三定
”时指标略高。销量以农业社为单位,正常年景人均留口粮260公斤,歉年225公斤。实行粮
食购销包干,国家、农业社、农户三方心里有数,托了底。1959-1961年,中国国民经济三
年困难时期,全县粮食形势同全国一样紧张,也曾发生“购过头粮”,出现了大多数城乡居
民以瓜菜代替食粮现象。
1965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农村生产队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超产部
分以高于统购价按适当比例收购,减产则减购,从而稳定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生产的积极
性。1965-1967年,全县“一定三年”年购基数为675万公斤,3年实际征购2167.5万公斤,
平均完成年征购722.5万公斤,超过年征购基数的7%多。3年征购量占3年总产量的42.9%,农
村留粮比重占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出现队队、户户有余粮的好形势。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7年10月,黑龙江省召开的粮食征购会议决定:取消过去“照
顾边境县留粮从宽”的规定,标准和内地一样,最高人均不超过260公斤。灾年可比内地略高
,留225公斤,不足者由国家补齐。从1969年开始,因受“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影响,
大搞交售“红心粮”、“忠字粮”,使全县再度出现粮食紧张的形势。1971年起,在实行粮
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基础上,改为“一定五年”的政策,粮食形势有所稳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重大改革有:
1、1980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粮食局《关于调整小麦、水稻、大豆、购留
政策》,本着多产、多贡献、多留的原则,提高了农村留细粮、留豆油的标准。逊克县属小
麦主产区,按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小麦总产中留下籽种后,每人留口粮麦125公斤,比调
前增加25公斤,比非主产区多留75公斤。余麦国家购8成,生产队留2成,体现了多贡献多吃
的原则。逊克县还是大豆主产区,农村留油豆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留油豆15公斤。在完成
大豆定购基数后,再超额30%的生产队,每人再留5公斤,但自产豆不足的国家不补。
2、口粮、饲料标准的调整: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生产队,人均口粮不超过230
公斤,每头大牲畜饲料不超过400公斤;因灾减产队,人均口粮不足215公斤,饲料不足350公
斤的免除当年购粮任务;重灾队人均口粮不足190公斤,饲料不足300公斤的由国家补齐;边
境社队(本县全属边境社队)人均口粮最低不少于215公斤。
3、生产队完成粮食“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国家购6成,生产队留4成,由社队
安排,用以改善生活、增加饲料、搞储备等。再有余粮卖给国家,按议价收购。
4、超购加价奖励政策: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计算,超购的粮食(不包括大豆、水稻),按
混合粮(包括杂豆)平均价格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实际交售量平均价的50%。从1981年全国大
豆价格上调后,取消了大豆定购基数,生产队卖大豆只顶征购任务,不给加价。
5、粮食、油料议购议销政策: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活跃城乡市场,改善
人民生活,从1980年开始,在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和按政策完成超购任务后,实行粮
食、油料议价收购和议价销售。生产队超产分成(留4成),凡卖给国家者全部按此统购价格(
混合价)加价60%收购。为促进杂豆(绿豆、红小豆、芸豆)生产,对交售杂豆的按5%作为议价
收购。对大豆议购价要低于统购价。
1983年10月,黑龙江省粮食局下发了《粮食征购若干具体政策规定》,对统购统销政策
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有:
1、承包单位(户)完成或超额完成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后,留粮不受限制,余粮可继续卖给
国家或自行处理。因受灾粮食不能自给的,国家酌情借销一些。
2、全县粮食征购任务未宣布完成之前,只准承包单位(户)凭完成任务证件进入集市贸易
,不准其它任何单位到农村采购和经营粮食,不准运销出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的农村各项经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
食产量、品种逐年增加,因此,1984年3月国家决定将小杂粮、小油料、小杂豆(简称三小)划
为三类农副产品,不再统购统销,改为议购议销。1984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夏季粮
油征购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宣布:“从今年(1984年)夏季粮油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
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供销社以及农村其他合作商业和农民个人收购和运销
粮食,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和出省。在保证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农民要求继续向国家出售符
合标准的小麦,按超购价收购。”并向农民宣布:“明年(1985年)粮食购销政策不变。”
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政策是从1954年开始执行的。逊克县属油料(大豆)集产区,油料统购
任务结合粮食统购进行。对非农业人口以及工商行业用油实行统销;对农村食用油实行多产
多吃、少产少吃、先留后购、只购不销政策。油脂油料市场由国家严格管理,不准任何其他
单位或个人经营油脂油料。
逊克县主要油料作物(大豆)产量逐年增加,1966年总产482.5万公斤;1975年总产1383.
5万公斤,比1966年增加1.87倍;1983年总产达1999.5万公斤,比1975年增长44.5%,比1966
年增加3.14倍。这不仅满足了食用油需要,而且为国家出口换取外汇提供了货源。
二、粮食价格
民国时代,粮食无统一管理牌价,购销价格随市场粮食余缺而涨落。每当秋收新粮上市
,私营粮商出贱价收购;一到春夏青黄不接之际,则抬高销售价格。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
对粮食严格控制,贱价搜刮,形同掠夺,根本不存在合理价格问题。
1949年建国后,于1952年对粮食、油料、油脂价格进行了首次调整,缩小了地区差价,
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粮食统购价格逐步提高。1953-19
57年,对某些粮种的购价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58、1960两年,先后两次提高某些偏低
的粮食统购价。1960年和1965年,先后两次对生产队交售粮食,按人平均超过一定数量部分
,实行10-12%的加价奖励。1961年、1966年分别提高粮食统购价24.6%和17%,同期取消了加
价奖励。1971年实行粮食统购“一定五年”、超购部分加价30%的奖励办法。1967-1978年期
间,受“文化大革命”以及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粮食购价12年不变,使
生产队增产不增收,社员分配少,集体积累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一系列
发展农业生产的新政策和新措施,中央决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统购价提高20%,超购奖励
加价增加到50%,油脂、油料统购价提高的幅度大于粮食,1972年开始,收购油料也实行超购
奖励加价,加价幅度与粮食相同。
粮食统销价格多年来基本稳定,略有提高。从1961年粮食统购价格开始上调,但统销价
格不动,有的品种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平。国家为保证非农业人口生活不受粮价影响,实行销
价低于购价的粮食价格倒挂政策,由国家负担一定份额的政策性亏损,从1965年开始,对职
工实行粮价补贴办法。
为搞活市场,调剂粮食余缺,从1979年开始,开展粮油议价经营业务。1981年成立粮油
议购议销公司,本着“随行就市、购得进、销得出、依质论价、有升有降、稍有利润”的原
则,开展议价购销业务。1980-1984年,议购粮食1629万公斤,议销粮食390万公斤,议销食
油1.1万公斤,议销葵花籽3.4万公斤。对繁荣市场、调剂粮油余缺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