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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调整

第二节 物价调整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调整粮油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1952年5月,国家
确定对1100多种商品平均降价7.32%,县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所经营的服装、针织、皮革、
纸张、鞋帽、文具、小百货等降价商品,从5月30日起执行新价格。地方产品中的办公桌、椅
等木器家具和大车棚价格也相应降价7%。1956年,两次调整物价,重点调整铁木手工制品价
格,大车棚提价28%,畜力车轮提价17%,办公桌提价21%,椅子提价18%,车轮铁瓦提价30%,
锄头提价40%。
1956年国家实行粮食、油料、油脂统购统销,统一价格。1957年,为鼓励农民多种小麦
和谷子,适当压缩玉米种植面积,调整3个品种的统购价格。标准小麦每斤8.4分,上调为8.
7分;二等谷子每斤4.2分,上调为4.41分;二等玉米每斤由5.25分,下调为5.04分。
1960-1962年,由于盲目“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副产品的供求矛盾突出,牌
、市差价扩大。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有限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60年8月,
调整了土特产、畜产、药材、木材等收购价格。1961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24.6%。同年5月,
上调了猪、禽、蛋、麻类、土豆、蜂蜜、草苇、江鱼、牛奶、木耳、粉条、粉面、蔬菜、菜
籽等的购、销价格。
1964年物价大检查,发现市场价格比较紊乱。1965年,对部分商品价格再次进行调整:
下调了牛奶、奶粉、暖水瓶、学生本、纸张、自行车、收音机、香皂、白酒、禽、鲜蛋、医
药、呢绒、木柈子、秋菜、生产资料等价格;上调了棉布、毛巾的价格。其中:鲜蛋降低11
.4%,家禽降低22.6%,秋菜降低18%,牛奶降低23.5%,木柈子降低22,6%。对非商品收费也
作了调整。如照明用电价格降低25%,饮食业价格平均降低了20%。全县生活资料类商品价格
下调总额近8万元,消费者人均受益2元左右。1966年粮食统购价格再次提高17%。
1979年10月,根据黑龙江省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精神,本县对副食品价格作了
相应调价。江鱼上调43.1%,鲜蛋上调20%,家禽上调24.6%,牛奶上调16.7%,粉条、粉面子
上调17.4%,猪下水上调40%,牛下水上调44%,羊下水上调22.5%。以上述副食品为原料的熟
食品价格也相应上调。
1983年,全国对手表、闹钟、纺织品、棉花、胶鞋、中药等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根据文
件规定相应地进行了调价。针织品调整995种,其中下调200种;服装调整299种,其中下调1
83种;棉织品调整232种,其中下调46种;纺织品调整264种,其中下调236种;化纤调整113
种,其中下调2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