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主要工作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主要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例会
自1980年11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后,本届共召开例会21次。
讨论全县政治经济等工作中的重要议题46项;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
门工作汇报12件;通过决议决定10项;讨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事项
,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1人次。
第九届一、二次会议期间(截至1985年末),共召开例会12次。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教
育等工作中的重要议题26项;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30件
;通过决议、决定3项;通过实施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办法1件;共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210人次。
二、代表联系
在实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期间(1951年3月-1954年3月),按区组成代表小组,每半个
月开会一次,并和常委会保持联系。在每次召开代表会议前,通过代表小组收集群众意见。
代表会议后,通过代表小组将会议讨论议决事项,贯彻到群众中去。
1954年3月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县人民代表以区(乡、公社)组成小组。小组每半个
月召开会议一次,会后由小组长将活动情况及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反映给县人民委员会。
此后直至五届,代表联系制度基本相同。第六届第一次代表大会后不久,即发生了“文化大
革命”,代表联系制度被迫中断。
1980年11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农村以公社,县直以系统为单位组
成代表小组,每季度举行会议一次。会后小组长将选民意见和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常
委会成员在下乡工作时和年初、年终走访省、县人民代表征求意见,并将代表反映的问题向
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提出。县人大常委会至1985年底,先后编印《人大工作简报》14期,
把历次常委会例会作出的重要规定和重要活动情况,及时通报各代表小组。邀请县人民代表
就地参加工作视察,密切了与代表的联系。
三、提案处理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因未设立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代表提案均由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八届至第九届第一、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人民代表提案324件,立案的181件。
其中大部分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其余部分由人大常委会责成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承
办。处理提案的基本程序是:在每次会议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向大
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在办理过程中,为使提案处理及时,由县人大办公室负责向县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督促、催办。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汇告,各承办
单位将提案处理意见和结果,向提案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
提案须在4个月内办结,在召开下次代表会议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上次会议的提案处
理情况。同一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共接待人民来信173件、来访209人次,对重大问题,由人
大常委会直接进行调查后,交由有关单位处理。
四、调查与视察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会同县政协等部门深入到城乡各基层单位进
行调查或视察。自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至1985年底共进行了20次较大规模的专题
性的调查和视察。内容包括:市场物价、社会治安、农村改革、企业改革、土地管理、食品
卫生、城镇卫生、地方病防治、计划生育,以及教育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和教学改革。这些
调查和视察,对贯彻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