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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政府

第二节 人民政府


一、县人民政府
1945年12月,逊克县解放后第一任县长顾延龄,在筹建逊克县人民政府期间,因遭地方
政治土匪袭击,接收、建政工作受挫。1946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军区剿匪部队,击溃政治土
匪,接收了逊克县。6月16日成立了逊克县人民政府。初期,县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只有10人,
不分科室,县长以下设专职干部负责财粮、民政、文教、会计、文书、生产、税收、邮电、
电工等项工作。
1948-1953年,机构相继增加,先后成立民政科、财粮科、农业科、卫生科、邮电局、
公安局、计划科、文教科、公路科、林业科、供销联合社、工商科、税务局、贸易公司、财
政科、人事科、统计科、企业公司,共18个单位。
1955年,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
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直属科(局)级单位增加到30个,划为6个系统。其中:政治系统有
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工业系统有计划委员会
、统计局、物资局、劳动局、工业局、建设局;交通邮电系统有交通局、邮电局;财贸系统
有商业局、银行、财政局、粮食局、税务局、物价局、供销社、工商科;农林水系统有农业
局、林业局;文卫系统有文教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员委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切机关单位相继被“砸烂”,陷于瘫痪。至1967年
4月13日,成立逊克县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革委),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体制,设5个委、
办,各委、办下设办事组。其中:政治委员会下设组织、宣传、文教、文革、保卫5个组;生
产委员会下设秘书、农林、工交、财贸、综合5个组;群众工作委员会下设群团、社会服务、
统战3个组;办公室下设秘书、外事、接待、总务、机要5个组;设立以原县人民武装部为实
体工作单位的人民武装委员会。1972年,党、政机构重新分设,县革委行使人民政府职权,
下设办公室、生产部、战备办公室、保卫部、民政科、电信局、邮政局、交通科、劳动科、
工业科、物资科、统计科、建设科、农副科、卫生科、文教科、财政科、工商科、水电科、
林业科、农牧科、农机科、商业科、粮食科、税务局、广播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27
个部、办、科、局。
1980年11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恢复逊克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有办公室、信访办公
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监察科、劳动科、民政科、司法
科、统计科、物资科、物价科、计量科、广播事业科、教育科、文化科、卫生科、科学技术
委员会、工农教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档案科、外事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
委员会、工业科、交通科、房产科、电业局、邮电局、财贸办公室、商业科、粮食科、财政
科、供销合作社、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科、水产科、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林办公室、农业
科、畜牧科、农业机械管理科、水利科、多种经营办公室、气象科、林业局、社队企业局、
开荒办公室48个职能单位。
1984年,县人民政府进行机构改革,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统计局、科学技
术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交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水利局、教育局、
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局、司
法局、公安局、安全局、人事局、对外贸易公司、供销联合社31个一级局级单位。部分一级
局又领属部分二级局和具有独立职能的股级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领属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
来信来访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地名办公室;计划委员会领属物价局、社队企业管理局、物
资理管公司;经济委员会领属标准计量管理局、手工业联社、农电局和黄金、烟草、医药3个
公司;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领属城建处、房产处、环境保护办公室;农牧渔业局领属农业技
术推广总站、畜牧兽医总站、多种经营办、土地管理办公室、水产公司、农机总站、种子公
司;卫生局领属县医院、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卫生防疫站;司法局领属法律顾问处、公证
处;人事局领属职工疗养院。
二、区、乡(公社)政府
1946年7月,各区人民政府相继成立。全县设4个区,即奇克区(一区)、干岔子区(二区)
、逊河区(三区)、松树沟区(四区),按数字顺序排列,称为第()区人民政府。1947年,乌云
县并入逊克县,改为乌云区(五区)。区政府在中共区委会领导下,设区长、副区长、文书以
及民政、文教、公安、武装、财粮、生产等助理员或办事员。
村屯废除伪满保甲制,改设行政村。村设村长、副村长以及文书和调解、生产、财粮、
武装、民教、妇女等委员。
1956年4月,撤区建乡,全县成立16个乡。1957年2月,将原16个乡并为10个乡。乡政府
设乡长、副乡长及助理员。
1958年9月撤销乡建制,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简称人民公社),设社长、副社长、秘
书以及农业、工业、财贸、文卫、治安、武装等助理员。各村改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大队
成立管理委员会,设队长、副队长、会计以及调解、武装、妇女等委员。大队下设生产队,
建立队委会,设队长、副队长、会计及各委员。
1967-1968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继建立革命委员会
,均设主任、副主任及革命委员会委员。
1980年11月,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制。
1983年,在干岔子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进行建乡、建村试点。干岔子人民公社改为
干岔子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秘书及各助理员。各自然村屯建立村民委员会,设村
长、副村长及委员。1984年,各公社管理委员会普遍改为乡人民政府,各自然村屯建立村民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直至1985年未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