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福利
第二节 职工福利
公费医疗 1946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实行公费医疗
。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医疗费用根据单位性质,分别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或本企业
报销,并由企业单位负担职工供养家属的医药费50%。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超
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根据职工工龄,按规定比例减发。
离、退休与退职养老金 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职工,年满60岁(女性55岁)享受离休
待遇,工资福利保持原标准不变。不具备离休条件的建国后参加革命的职工,年满60岁(女性
55岁)办理退休,按本人工龄比例享受退休工资。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要求退职的职工,经
批准可以退职,退职金可以一次发给,或按月发给生活费。
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流产,根据医生
诊断意见给予产假,并照发工资。县妇幼保健部门自1984年以来,每年进行一次已婚女职工
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放《妇女健康检查证》,发现疾病予以及时治疗。
职工疗养 分为劳动模范休养和职工病员疗养两种形式。省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
作者,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到国内疗养胜地,享受短期休养。逊克县第一个干部休养所
,于1953年10月下旬开所。1979年,在五大连池市药泉山建干部疗养院一处,每年可接待20
0多名职工住院疗养。
职工丧葬费与抚恤金 根据本地仍实行土葬的特殊情况,职工死亡之后,除按规定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外,并负担棺木和衣物等费用,一般在800-900元左右。死亡职工的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均享受一定数量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失去工作能力的职工,一切待遇
同在职职工相同,除定期进行慰问外,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职工生活用车 为职工生活服务的专用车辆,近年发展较快。1964年,全县只有1台生活
专用汽车,自1973年逐年增多,到1985年,全县已有生活用车41台。根据地方财力状况,每
年为每台生活用车拨燃料、维修费用补贴款3000-9000元。没有配备生活用车的乡政府,每
年拨给2000元车补费。各企业的生产用车每逢拉秋菜、拉煤或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时,亦可随
时安排为本单位职工生活服务。
幼儿园(所) 县城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所)7个,基本上满足了职工子女入托需要
。托儿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
探亲假职工均享受探亲待遇,夫妻两地分居及未婚职工与父母两地生活者,每年享受探
亲假12天,自1981年改为30天。已婚职工与父母两地生活者,每4年享受探亲假20天。探亲车
船费依照有关规定由单位报销。
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有工人文化宫1处,内设380个座席的影剧场。县老干部局设有阅览
室、游艺室,以活跃离退休职工的文化生活。由县财政补贴,设职工浴池1个。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5%,国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
-2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