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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建国后,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方针指导下,各部门逐步把保护职工在生
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摆上了工作的议事日程,从上到下,逐步形成了一套安全生产的管理制
度。各级工会组织配备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干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备了
专(兼)职安全检查员,对企业实行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处理各类不安全隐患。1984年
,在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27个受检单位,共查出不安全隐患62项,当时解决20项,其余
均限期解决。1985年秋,在清理城镇防火通道过程中,同时对全县用电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更换旧损线路,对一些不利安全生产的因素进行了及时处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自1970年以来,各类机动车辆大幅度增加。县交通管理部门,通
过不同形式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受训者达11.4万人次。同时,严格驾驶员培训、考
核制度,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观念,自1980年以来,共培训各种车辆驾驶员667人,
合格率达83.3%。交通检查部门于每年冬春两季进行机动车辆检验工作,自1978-1985年,共
处理各种交通事故127起。
二、锅炉监察
为加强生产和生活用锅炉安全运行管理,县劳动科设锅炉安全监察员,专门负责司炉工
的培训和锅炉安全运行监督工作。
1974年8月,劳动科下发《关于开展锅炉检验登记的通知》,并对全县所有锅炉进行检验
,分别作出技术鉴定,填写《锅炉安全技术登记簿》,装入锅炉技术档案。对蒸汽锅炉的技
术要求从严掌握,并逐步进行淘汰。到1985年,全县各单位的生产和取暖全部使用热水锅炉

1973-1985年,对司炉工进行技术培训,共8期,受训人数达800多人次。对其中符合司
炉工技术指标要求的司炉人员,发给合格证书。据统计,1980-1985年,司炉工队伍的稳定
率平均保持在80%左右,其中在岗工作时间最长的在30年以上。全县从未发生锅炉危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