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任免 调配
第三节 任免 调配
一、任免
解放初期,因受战争环境的困扰,录用和免除新干部,地方行政首长(县长、区长、工作
队长)“一言为定”,手续简单,执行迅速。建国后,认真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由县政
府人事科协助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全县干部。县副科长以上干部,须由黑河专员公署下令任
免。1958-1966年,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体制,即县副科级以上和党群干部,由县委组织部
管理;企、事业部门股级以下干部,由县委工交部、财贸部、农工部、宣传部分管;县政府
各科室股级以下干部,由县政府人事科主管。“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干部统由县革命委
员会政治部管理,干部调动频繁,管理混乱。1972年,中共逊克县委重建后,恢复了干部管
理体制。
干部任免权限为: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
记、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及其他副处级干部,由省委、省政府授权地委或行署
任免;科(局)与副科(局)级干部,由县委管理;股级干部,属党群部门的,由县委组织部任
免,属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由县政府任免。
1980年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后,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中的正、副职
领导人,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法院、检察院
各科(局)的正职干部,由党委和政府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副职由县政府任
免。
二、调配
职工调配工作,本着严格控制、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组织、人事
、劳动部门分工负责。科(局)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门调配。股级干部的调配,1980年以前由
县委组织部负责,自1981年开始,股级以下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局分工管理。企
业单位职工的调配,县编制委员会只控制企业管理人员的定额。生产一线工人限额,由企业
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自行掌握。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调配由劳动部门管理。
县内单位间职工的正常流动,在编制限额内,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用人单
位和职工本人有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