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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离休 退休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建国后,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实行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男职工年满60岁、女职工年
满55岁,享受退职休养待遇。退休后,每月依其工龄按规定比例发给养老金(退休工资)。对
尚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如因病不能工作,须经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确实丧失了劳动能力
,可以办理病退手续,病退职工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工资标准的40%发给。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享受供给制待遇或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享受薪俸制待遇的老干
部,自1982年开始办理离职休养。同期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自1983年起,每月养老金按原工
资100%发给。离休干部中,工资达到行政18级以上,报经黑河地区批准,享受副处级待遇。
到1985年,全县共有158名老干部先后办理了离休手续,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享受副处级待
遇的34人。退休干部25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