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奖惩
第五节 奖惩
建国以来,为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每年
末进行一次鉴定评模工作。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分为单位、系统、县级3个等级
,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县政府上报至省或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或
地区专员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1982年开始,依照《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在县、公社(乡、镇)
两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遍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县考核评定委
员会审批的办法,确定受奖人员。受奖比例为单位人数10%左右。奖励档次分为记功、记大功
、模范工作者、工资晋级、提职和通令嘉奖6个等级,由县委、县政府联合表彰奖励。企业单
位的评选奖励工作,由企业、系统及县总工会分级管理。
1982-1985年,全县共表彰奖励了829名工作人员,其中记功480人,记大功240人,模范
工作者74人,工资晋级35人。
1949-1985年,全县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共56人。其中:中共党
员33人,占模范总数的58.9%;农民20人,占35.7%。在全体模范人物中,有7人获得全国模范
殊荣。其中:教师、工人各2人;农民、店员、科技人员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