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安置
第十四篇 民政 外事 侨务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安置
一、年节慰问
建国以来,每逢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全县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组成慰问团,
对烈、军属和驻军部队进行慰问,将慰问品送到烈、军属,残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家
中以及驻军部队。县城和部分乡,在建军节期间或举行庆祝会、射击比赛、电影招待会,或
进行互访、联欢等活动。拥军优属已成为传统风尚。
二、“六属”代表会
1952-1983年,共召开全县烈、军属和残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六属”代表大会
15次。其中:1960年召开3次,共表彰各种模范和积极分子235人;1979年表彰93人,选出出
席省、地代表各2人;1983年表彰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34人,选出出席省代表4人。
三、革命残废人员等级评定
建国后,对全县革命残废人员残废等级进行3次补评。凡地方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由
地方政府复查补评,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972、1979、1985三年共评定革命残废人员74
人,其中:二等甲级3人,乙级8人,三等甲级29人,乙级20人,丙级4人。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1985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复员退伍军人1657人。根据“从那里来,就回那里去
”的安置政策,大多数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一部分返回或分配在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
。
五、优抚补助
定期定额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残废、转业、复员退
伍军人,人民政府一直给予定期定额补助。自1985年1月1日起,定期定额补助改为定期抚恤
金。
特殊困难补助:对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人民政府及时给予临时补助。1972-
1980年共补助6079人,42134元;1985年补助268人,补助金额4413元。
为烈、军属代耕和支援劳动日:解放后至1954年,对优抚对象实行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和
合作社代耕土地。1950-1954年,全县为45户代耕土地125垧。自1955年起,改为支援劳动日
。1955-1962年,全县有50%左右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享受集体支援劳动日12070个。1979
-1982年,实行支援劳动日和优待金两种办法,1982年对111户支援劳动日6700个,优待现金
16750元。自1983年起,全部实行优待金制,对249人发放优待金68310元,其中:现役军人8
7人,发给现金59570元,平均每人685元。1985年为390户,1572人,发给优待金77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