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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灾害救济
县内历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解放后,人民政府除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
外,每年拨放救灾款和救灾物资,解决受灾户的生活困难。
1953-1960年,连续8年发生水灾,县人民政府年均下拨救济款11.9万元。1984年特大水
灾,下拨救济款高达36.5万元,其中用于山河、东双河两村搬迁建房补助10万元。
1985年,县人民政府拨放自然灾害救济款31.6万元,县直机关干部捐款1800元,为灾民
解决吃粮13.3万市斤,维修房屋216间,使231户、601人得到换季衣着,31人得到疾病治疗。

二、老弱病残救济
1953-1965年,县人民政府平均每年支出救济款2.3万元,城镇占11%,其中1961年支出
5.06万元,是13年中发救济款最多的一年。1966-1980年,平均每年支出3.5万元,城镇占1
6%。1981-1985年,平均每年支出3.6万元左右,城镇占17%,其中1985年支出3.8万元,城镇
占17%。
三、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已办理精简退职手续的老职工,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其原工资40
%的固定救济金,对其它精简的老职工实行定期救济。1985年,全县享受原工资40%的退职老
职工12人,享受定期救济的115人。其中:城镇17人,每人每月15元;农村98人,每人每月1
2元。
四、农村困难户补助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出现的困难户,由生产队在年终决算分配时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