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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奇克地方审判机构先由奇克特县佐,后由瑷珲县政府直接承理司法事务,县
佐、县知事担任案件审理事宜。在逊河地方,先由稽垦局专员,后由设治局设治员、县长兼
理司法事务。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逊克县之初,仍沿用民国时期司法事务管理办法,刑事、民事案件的
审理、审判、检察均由伪县长、副县长(日本人)掌握。伪满康德2年(1935年),奇克、逊河两
县分别建立兼理司法县公署,单独行使司法权力。伪满康德7年(1940年),撤销奇克、逊河两
县的兼理司法县公署,成立奇克区法院、逊河区法院,配备法院院长、副院长、首席检察官
、审判官和书记官,设立承审办公室。伪满康德9年(1942年),设立黑河地方法院奇克分庭、
逊河分庭,分庭设书记官若干名。
1949年10月,逊克县组建人民法院,编制6人。设院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书记员。
法院下设监所1处。1950年4月,增加办事人员3名。
“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法院被“砸烂”。
1973年春,恢复逊克县人民法院,编制9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和办公
室。1983年,法院编制增至17人,设秘书科、信访接待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