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刑事案件审判

第二节 刑事案件审判


东北沦陷时期,在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费名目繁多,有审判费、潜译费、通知到庭费
等。百姓中流传着“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话,反映了当时法庭的腐败状况。

逊克县人民法院建立后,1950-1965年受理刑事案件1066件,共判处人犯1186名。其中
强奸案97件,占9.1%;盗窃案136件,占12.8%;流氓案94件,占8.8%;伤害案158件,占14.
8%;杀人案18件,占1.7%;反革命案91件,占8.5%。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县委和县政府
的领导下,逊克县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号布告,惩办了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
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处决了一批血债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首恶分子。
1966-1976年,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269件,共判处人犯266名。其中强奸案108件,占
40%;盗窃案28件,占10.4%;流氓案19件,占7.1%;伤害案22件,占8.2%;杀人案14件,占
5.2%;反革命案24件,占8.9%。1977-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13件,共判处人犯3
06名。其中强奸案92件,占29.4%;盗窃案51件,占16.3%;流氓案11件,占3.5%;伤害案28
件,占8.9%;杀人案17件,占5.4%。
自1979年开始,逊克县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法院的指示,开展
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至1983年共改判、纠正冤、假、错案37件。1981-1983
年,法院共受理申诉案84件,复查结案52件,其中维持原判47件,改判和平反5件。同时,对
“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90起反革命案件和1210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分类整理,为案件复查
做了准备。
1983年8月-1985年末,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中,逊
克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26件。其中强奸案39件,占31%;盗窃案32件,占25.4%;。共
判处人犯111名,其中刑期5年以上至死刑的43人,重刑面占38.7%;判处死刑6人,死缓1人,
无期徒刑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