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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禁赌

第二节 禁赌


民国与东北沦陷时期赌博风盛行,不仅城乡各地到处有聚赌活动,而且在县城有以开设
赌场为营业者。在不满2000人口的奇克县城,设有赌场2家。据伪满档案《奇克县事情》记载
,民国21年(1932年),奇克县全年赌捐占全县税收总额的25.9%;伪满大同2年(1933年),赌
捐占全县税收总额的57.7%;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以后的几年,赌捐仍占全县税收总额的5
0%以上,可见当时赌场营业之盛。赌场纳税办法是各赌场自开业之日起,视营业情况之兴衰
,每天应交纳赌捐伪币5-10元。
赌博盛行时期,官府借此广收捐税,以饱宦囊。赌场主设赌抽头,大发横财。少数“赌
棍”以赌博为谋生之道。大多数劳动群众误入此道者,往往倾家荡产,甚至妻离子散以致丧
生者亦屡见不鲜。
伪满康德11年(1944年),日伪统治者鉴于赌博之风危及社会秩序,下令禁赌,赌场关闭
,但社会上暗地聚赌,仍大有人在。解放后赌风逐渐煞住。“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有所抬
头,开始以玩扑克赌烟、酒,继之以货币为赌注。自1982年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以来
,赌博之风大有收敛,但尚未完全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