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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界

第二节 县界




  绥滨县在民国6年(1917年)以前无正式疆界。但在清宣统2年(1910年)设立高家屯巡检署时,
巡检署就管辖着梧桐河以东直至里龙江和松花江汇流处广大地方。民国 3年(1914年)设立绥东
佐治局时,汤源清丈局规定梧桐河荒段由绥东县佐出放荒地。当时绥东佐治局就出放了梧桐河
以东荒地4 000千垧。

  民国 5年(1916年)省公署责成萝北县知事和绥东县佐治员待来年冰雪消融后,堪察萝北县
和绥东设治局之间疆界,准备设立绥东设治局。民国6年(1917年)3月正式堪就萝北县与绥东设
治局之间的疆界。分界线的走向为:从今萝北县三间房(当时划在绥东境内)以西 6里清丈第21
牌第13井起,至嘟噜河清丈第二牌第十井之张家窝棚,取一直线于井字荒段,边线以东以南归
绥东,边线以北以西归萝北。嘟噜河以东归绥东,嘟噜河以西归萝北。民国 6年(1917年)成立
绥东设治局时尊照此界施政。

  1956年 7月经黑龙江省批准重新划定萝北与富锦之间的疆界。其走向为:从三间房至松花
江北岸的二道坝中心点划一线,线东属于富锦县的第十四区(今绥滨县福兴满族乡)、第十五区
(今绥滨县北岗乡)。线东之向阳屯因与十四区中间隔有绥滨农场不便管理。划归萝北县。

  1971年 9月经黑龙江省批准绥萝两县重新划定的边界。划界协议书中规定:北从黑龙江岸
三间房东起,沿向阳排干渠向南,经十道坝西端,直到嘟噜河入松花江处,线东属绥滨县,线
西属萝北县。此界延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