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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治后沿革

第二节 设治后沿革




  宣统二年(1910年)设高家屯巡检署(今绥滨县绥东镇临江村西),隶属黑龙江省兴东道汤原
县。

  中华民国建立后,由于政体“随国体而俱吏”,所以“其区划及政制。亦与曩昔迥异”。
民国元年(1912年)裁撤兴东兵备道,改设萝北设治局,隶属黑河道。民国 2年(1913年)萝北设
治局改升萝北县,高家屯巡检署改设高家屯警察事务所, 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萝北县。民国3
年(1914年)7月1日,高家屯警察事务所晋升为高家屯佐治局,仍隶属萝北县。民国4年(1915年)
民国政府考虑到萝北县“地域辽阔”人口逐年增多,县公署治理难周,于民国 5年(1916年)将
佐治局改为绥东城县佐。境内的司法、放荒,招垦事项仍由萝北县办理。民国 4年(1915年)绥
东垦户王炳南等17人联名写信给省公署,要求将绥东垦荒业务下放交付县佐兼办。民国5年(1916
年)8月,省公署和清丈局确定,梧桐河口以东三间房以南的荒地统归为绥东城县佐管理。然而,
县佐权力有限,对地方人民无保护能力。且绥东是国防要地和垦荒重点,不设县治,势必会使
边备废驰。因此,绥东居民于民国 5年1916年10月20日推举李旭堂、杨辑五等为代表。给省长
毕桂芳写信,要求设县。同年11月14日毕省长和政务厅长蔡远升商议后同意单独设立县治。12
月,黑河道尹派内务科长惠荣去萝北县、协同萝北县知事宋锡思,绥东县佐涂廷协勘察划界。
民国6年(1917年)4月13日北京政府内务部总长范源廉批准绥东城县佐改升为设治局。民国18年
(1929年)1月9日,黑龙江省省长常荫槐下令,将绥东设治局改升绥东县。1929年 1月23日,因
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故改为绥滨县,属黑龙江省。

  1932年 6月,日军占领绥滨,建立伪绥滨县公署。1934年10月11日在佳木斯设伪三江省,
绥滨县归三江省管辖。1945年 8月11日绥滨解放,1946年2月1日成立绥滨县政府。1945年11月
21日三江省改为合江省,绥滨归合江省管辖。1949年合江省合并于松江省,绥滨县归松江省管
辖。同年 6月27日,松江省政府下达1235号命令,撤消绥滨县的建制,将绥滨、富锦两县合并
为富锦县。同时,改绥滨镇为富锦县第十六区、北岗为十五区、集贤为十四区、连生为十三区、
绥东为十二区、大同为十一区。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一百四十次会议,决定恢复绥滨县的
建制。1964年4月1日,绥滨县人民委员会正式办公。隶属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