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家庭
第五节 家庭
本县从清末开放时起至伪满洲国时期,无论农商、贫富其家庭结构,多为大家庭。几代同
堂,二、三十口人之家,五、六十口人之家不占少数。在大家庭中,家庭经济和家务的支配权,
集中于家长手中。家长多由长辈男人充当,多弟兄之家一般由长子充任,亦有从弟兄中推举的。
1945年解放后大家逐渐解体,经济独立的小家庭日见增多。1940年(伪满康德 7年)全县平均每
户6.25人;1946年为4.60人;到1985年降为4.27人。现时妯娌同灶的家庭几乎没有,城镇家庭
子女婚后多数与父母分居;农村亦有此趋向。分家的习尚,旧时需要舅父主持公道,并宴请族
中长辈和当地名望者当众立约。现时多系自然分灶。
年老无子者可“过继”和领养子女。有以兄弟之子为子的,称“过继”继子(女)或称养子
(女),有权继承家产,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养子、养女旧时受人歧视,遭宗族排挤;现为
社会承认,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