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占有形式
第一节 土地占有形式
一、包揽大段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开始派人到绥滨大量放荒。当时领荒者有三种人,一种
人是原占荒户,经过“恩准”领到大片土地,如高德才领到一井半地(一井36方,一方45垧),
便招户垦殖和零星卖荒,瞬间就成为名附其实的大地主,又如陈雪楼在绥东一带占领方圆18里
的毛荒,他设立村屯大批招户引佃和雇劳金垦殖,很快就成为“显赫”的大地主。现在的陈大
屯由此得名。连生区于惠川区董占荒五井,他分文未花成为暴发地主;二种人是放荒委员的熟
人或帮凶。连生区的庞国光,由于结识了放荒委员,无赏占有了南自长春屯北到黑龙江的东西
十余里的毛荒,又如永乐屯黄子龙,帮助放荒委员放荒,偿予一井半地,摇身一变而成为拥有
千垧土地的大地主。三种人是包揽大段的荒揽头,包揽大段,是清王朝土地政策的基本内容。
他们包揽大段后便招引系戚故旧垄断土地, 引佃垦殖或转手出卖。 当时最大的荒揽头有三:
(一)齐耀山,系吉林公主岭人,他包揽绥东一带荒地35井,约 5万余垧,设有大成号,派专人
经营。(二)山东人纪风台。驻俄大使馆通事,在北岗、福兴一带占领南至松花江、北抵黑龙江
的东西40余里的荒地。(三)奉天地主、著名士绅杨太时,包揽集贤区三分之二的土地,这三大
荒揽头,垄断了放荒区五分之三的土地。
荒揽头包揽了大段土地后。开始土地买卖。如齐耀山、回南满将荒地卖予小荒揽头,一方
地一两银子;小荒揽头买到地后,招户开垦或转手出卖,如小荒揽头于惠川买地30方,于民国
初期,一垧卖 100元,至少70元,大发土地之财。垄断土地后,他们到处招户引佃。如齐耀山
曾在天津、辽阳一带招来200多户;杨太时在海城、安东等地招来100多户。被招户来此后,成
为地主的剥削者。
二、土地垄断
民国成立时,外省官僚财阀勾结国外资本者来绥滨开办火犁公司,他们用机械开垦,大批
雇长工耕种或招户垦殖,收缴地租。江浙官僚财阀和本省新兴军阀,官僚也在这里霸占土地开
办火犁公司。新官僚、军阀取代了荒揽头。
民国2年(1913年),江浙财阀周大容开办致远火犁公司,流通资本 1万元,占地1 600余垧,
用火犁1台开垦荒地350垧,雇劳金150人。
民国 3年(1914年)广东太古轮船公司经理郑运昌和美国花旗银行巴尔穆合资开办东益火犁
公司,流通资本120万元,占地57 000垧,有火犁2台,油犁1台,开垦荒地3 500余垧。他们开
垦、耕种和收获全部机械化。同年,江浙财阀陈陶遣又开办东井火犁公司,流通资本 8.5万元,
占地2 400垧,用火犁1台,马40匹,开垦荒地近千垧,雇劳金100余人。
民国4年(1915年),地主涂汉甫开办近思火犁公司,流通资本16万元,占地2 400垧,用火
犁1台,开垦荒地900余垧,雇劳金百余人。
民国16年(1927年),黑龙江省军阀、官僚吴俊升、鲍贵卿开办广信火犁公司,流通资本80
万元,占地45 000垧,雇用哈尔滨增盛永烧锅火犁1台,万国农具公司火犁12台,开垦荒地8 000
余垧,雇劳金250人,佃户260余户,总公司设在哈尔滨。并开设广信官银号。这些公司利用机
械开垦和收获,生产能力大大超过本地地主。广信火犁公司设村屯16个,并开设油房、烧锅、
面粉厂,同时还有运粮船 6艘。五大公司不仅垄断土地,而且还垄断佃户和租价。原始“开荒
地主”每垧地租要8斗①时,他们只要5斗;原始“开荒地主”要5斗时,他们只要3斗。因此,
广大佃户不断地流向五大公司。五大公司还垄断粮食市场,原始“开荒地主”从农民那里,盘
削来的大批粮食,被广信、东益两大公司低价收买去。开荒地主处处受公司的限制,其结果是
“包揽大段者,被包了大段”。如纪风台拥有万垧土地,部分卖予广信公司其余作为抵押向广
信银行贷款,后因无力赎回而“撕契”。这些荒揽头把大片土地送给了广信公司。此外,还有
些地主因招不来户,劳力缺乏就将耕地撂荒了,而新兴官僚则乘机用“清丈”的办法,将土地
“清丈”到手。
“清丈”政策,是新兴官僚对原始“开荒地主”提出“审查”霸占与重新分配土地的一种
手段。民国 4年,(1915年),在绥滨设立清丈局,派出10班人马,耗费一年时间,对全县土地
进行清丈。“开荒地主”从前的红契宣布一律作废,并按清丈时的边方四至,重新领取地照;
白契(荒揽头卖地时出的)一律取消, 另行登记, 到期如不登记者,其他一律并入官荒。通过
“清丈”,许多地主丧失了土地,清丈出来的大部分土地,最终被新兴官僚地主窃为己有。
“开荒地主”被挫败之后,五大新兴官僚地主集团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以黑龙江省督军
为首的广信公司,依仗权势,自行决定:租种广信公司的土地,只缴全租,免征捐税,但其他
公司则没有此种特权。因此,地开多了,招不来户;开少了,不够人工、油料的开支,广信公
司还通过政府,给其他公司以限制和压力,使其势力大减。民国18年(1929年),其他公司被迫
相继倒闭。被广信公司兼并。
三、满蒙开拓
日军占领绥滨达13年之久, 日本统治绥滨时的土地政策, 有两种:一是没收土地,扶植
“二地主”②,二是移民开拓。日本统治者没收大量土地为“满蒙开拓”所有。除连生区和北
岗区一个排(长36里,宽 6里,14 000余垧),做为私有土地区外,其余几乎全部以军用借口以
伪币、官价强行收买。日本收土地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地主阶级,而且是为了扶植“二地主”
(经营满拓地),以便使其成为自己在农村的“忠实”代理人,加重对农民的统治和剥削。康德
8年(1941年)日本对失去土地的地主,实行“勘领地”③政策,共“勘领”4 000余垧做为私有
地,以缠住其身,使其死心踏地的为日本统治者效劳。此外,日本还让他们经营满拓地。有的
雇长工自种,有的转手出租,从中牟利,成为“二地主”。
①一斗10升,72市斤10斗一石。
②“二地主”经营满拓地。
③勘领地:没收土地后,又发给少量地。
“移民开拓”是日本统治中国的一项重要国策。康德11年(1944年)—康德12年5月(1945年),
日伪先后派人到锦州、绥中、桦南等地招来农民600户,1 573人,分布在集贤、北岗、绥东等
地,设点立屯,成为“开拓民”。伪县公署还筹集320万元,招引本县农民,在连生区设4个部
落,开荒 800余垧,也称为“开拓民”。同时日本统治者还鼓励“二地主”和有开垦能力的富
户,为满拓开荒。如丛喜久,原系中华民国时的领荒户,拥有土地 3 000余垧。被满拓,“缴
照”后,又仰仗日人敌酋安藤的势力,包揽开荒,他用火犁1台,日开荒10垧,未及3年,便成
为绥滨著名的“拓荒地主”。他拥有吃3年租的熟地1 600余垧,在佳木斯开设旅馆,在富锦还
设有大字号,又如徐今樵,在康德9年(1942年)—10年(1943年)、向满拓包揽开荒200垧,不到
2年就成为坐吃租子的富户,成为“拓荒地主”,并建永祥屯,自任屯长。
在日本统治者的移民开拓时期,绥滨的地主可分为 4种类型,即私有土地区的地主和经营
地主,满拓地区的“二地主”和“拓荒地主”。虽然地主类型不同,但压迫和剥削的手段同出
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