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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机管理

第三节 农机管理




  一、机务管理

  已形成规章制度,机车有档案,农具有卡片。在维修保养上执行“四号五级保养制” (班
次保养和一二三四号保养),以主燃油消耗为保养周期的计算依据,坚持双班保养四到田间(加
油、加水、用饭和保养到田问);在机车保养上要求做到“适、专、均、净”(适时保养和专人
分工负责,均匀的将保养负荷分配在空隙时间进行, 加油要净);在农具管理上提出了“洁、
排、涂、垫、好” (清洁无泥土、排列整齐、涂上防锈油防水土侵蚀、离地垫起、入场前必须
修好);对农具停放场要求有围墙、无杂草、 地面平坦、无积水、院必有门、制度健全。1949
年,对机务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机车提出了“三不漏、四净、一完好” (不漏油、不漏
水、不漏气、油净、水净、气净、机体净、技术状态完好),并且还提出了“双达到”(发动机
要保证达到原功率的百分之九十五,机车利用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农具必须达到“五不、
三灵活、一完好” (不缺件、不钝、不旷、不变形、不锈蚀、转动灵活、起落灵活、操纵灵活,
以及技术状态完好);在油料管理上要求做到“涂、垫、严、过、防”(油罐必涂银色,油桶斜
垫起,接头处要严密、加油必过滤,严加防火); 在物件管理上提出了“分、摆、悬、装、清”
(分门别类、摆放整齐、低垫和胶制品要悬挂起来。小精件必装箱或盒,帐物相附清楚无误);
对农机具必须达到机车有库、农具有棚,一般农具有停放场。

  二、农机经营

  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拖拉机经营体制亦随之进行了改革。1957年前,农用拖拉机属于
国有国营阶段;1958年后,拖拉机过渡到人民公社,即社有社营时期,至1963年又从人民公社
调回,仍归国家统一经营,即恢复国有国营时期。这一时期,农机管理主要是县农机科通过公
社农机站,实行安全生产、机车运用、维护保养、定额生产等方面的管理。1970年,拖拉机折
价卖予生产大队。 所有权由国有变为集体所有, 即队有队营。各生产队均设有一名副大队长
(或党支部副书记)主抓农机管理工作,并根据机车的多寡组成机耕队或机耕组,设专职机队队
长或机组组长。这时,各公社农机分站均改为农业机械管理站。由经营型转化为综合性的管理
型,对各生产大队承担机务管理、机具管理、油料和部件供应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业务。1983
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到户、责任到人。拖拉机亦
逐步地转变为联户经营和独户经营、所有权亦有相应地由集体所有变成了联户和独户所有。公
社农机管理站随之改为农机管理服务站,由管理型转为服务型,事业单位企业经营,承担油件
供应、机具维修、技术咨询、代耕代运、米面加工等,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并且负有农
机田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查管理责任。

  三、劳动管理

  1968年前,国有国营和社有社营时期,总结出“五定一奖制” (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
定地块、超产节约奖励),机车包生产队任务按标准台7 000标准亩, 亩成本不超过0.5元,亩
耗油不超过0.75公斤,超产节约部分 20%奖予机组。1969年后,拖拉机转变为队有队营阶段,
大队实行统一经营。单车核算。执行“三包四固定一奖制” (包任务、包产量、包时间,固定
机车、固定农具、固定人员、 固定作业面积,超产部分按比例奖励机组)。上述的两种劳动管
理制度,均有奖有罚,少罚多奖。既奖勤罚懒,又增加了劳动者的责任感,保证了生产任务保
质保量地完成。

  机车作业收费标准:1957年以前,拖拉机在国有国营和社有社营时期,机车作业收费标准
是亩收费0.80元。1970年至1982年机车属于公社生产大队所有时期,拖拉机收费标准是亩收1.00
元。1983年春,由于农村实行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分散。面积缩小,因而拖拉机的
收费标准调整到1.20元。同年秋,根据合江地区农业机械总站指示精神,将拖拉机作业收费标
准提高到1.30元。1985年 7月,由于油料、零配件价格猛涨,因而营机户要求提高拖拉机作业
收费标准,农机主管部门经与物价部门商定,亩收费1.40元。

   农田作业主要项目收费标准表
  表4—27 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