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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一、机构措施

  1949年 4月13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通知:“在林区附近应以护林为主,建立和整顿各
种护林组织”。县成立了护林防火组织,各区村都设有专人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每当冬季来临
前,开展封山育林活动,制止乱砍滥伐,杜绝林火发生。县政府做出决定:“在每年积雪已化,
林木尚未出叶之前,以及秋后树叶已落,尚未降雪以前禁止入山狩猎和搞副业等”。各村屯设
立岗哨盘查坏人,禁止行人带火入山。1951年开始各区均配备了专职林业干部负责林政、护林
防火、狩猎管理等工作。

  1960年富锦县林业局增设了林政股主抓森林保护等工作。凡狩猎者必须到林政部门办理手
续,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明,否则不准入山。并同时交给护林防火任务,协助政府搞好森林
保护工作。

  1966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布告:“要求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要深入、
广泛地开展爱林护林活动。加强林木管理,严禁毁林开荒,禁止在林地放牧、取土和小开荒。
对保护森林有功者给予表彰、奖励。凡毁林开荒以及毁坏林木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1968年8月9日,县革命委员会发现西沟里毁林开荒问题。当即下了通告,指出:“发现绥
滨、大同、北岗等公社部分生产队到西沟里毁林开荒,破坏山林现象比较严重。县革委发了通
告。通告要求:除县统一安排外。都不准在凤山西林子内开荒。凡未经批准开的荒,要逐年退
耕还林;近几年来修水利盖地抢子砍伐大量林木,用过扔掉,破坏林木严重。今后任何单位或
个人,修水利时哪个单位出人即由哪个单位自带木材;今后任何人到西沟里,均必须到县护林
防火指挥部办理手续”。

  1981年12月20日,根据省政府决定,对国营非林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实行林木采伐证,实行
凭证采伐。采伐者,必须根据林业部1973年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省营林局1974年下
达的《次生林抚育采伐、林场改造技术规程》以及《人工林用材林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进行伐
区设计和作业管理。严禁乱砍滥伐。

  同年12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精神,对国营、集体、
个人,本着“谁栽谁有”的原则,发放林权证。各公社、大队、农场等单位,都建立了林木管
理制度和护林公约。

  1984年6月1日,县政府颁布了“林木管理、幼林抚育”十项规定,对违犯者,采取法制和
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办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年11月16日,县成立贯彻落实《森林法》领导小组,分别由人大主任、副县长、国营农
场副场长和公检法领导组成。通过大会、小会、广播等各种有力的宣传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
宣传贯彻,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尽人明白。

  1985年1月3日,为了加强森林保护工作,县成立了森林保护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县长、副
县长兼任,委员分别由公检法及林业部门领导组成。有关森林保护事宜,均由委员会统一研究、
布置,定期检查护林和防火工作。

  二、管理方式

  全县林业分林业局(科)、林场(站)二级管理。

  (一)林业局(科)管理

  林业局对全县林业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局对所辖各股、站、场、圃的生产计划。劳力、定
额、财务、技术等进行管理。

  计划管理 1964年建林业局(科)后,其计划由局(科)主管人员制定。工作程序是:先向上
级计划部门呈报计划,上级局下达计划指标,平衡后下达给各单位执行。林业局(科)设兼职调
度员,各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向局(科)调度汇报。

  1979年 1月23日,局设计财股、营林生产,计划由计财股拟定,并以局下达生产单位执行。
调度员负责掌握全局生产情况,造林、育苗、整地、抚育等生产季节。每周向局领导汇报2次。

  营林生产计划的内容,有造林、育苗、人工林抚育、次生林抚育、病虫害防治、采种和秋
整地等项生产。调度员在掌握全局营林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时,另有造林、育苗、整地、幼林抚
育等季节性报表,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及时指导基层单位完成计划。

  劳力管理 1964年至1985年,林业生产劳力由局劳资主管人员实施计划管理,地区(市)局
劳资科核定审批,林业局和生产单位实施使用。程序是,年初林业局按生产方式、任务量与用
工量,提出年、季劳力使用计划,经地区局劳动工资科核定批复,林业局下达各生产单位执行。
生产单位按照计划数额、劳力种类,自行确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林业生产劳力基本为固定职工与合同工。合同工中包括职工家属,知识青年,临时工与外
委工 4种。固定职工(1982年以前长期临时工)由地区局劳动工资科管理调动;临时工由县劳动
服务公司负责分配;知识青年由局管理分配;对外分配归县劳动科。1980年林业局办了集体企
业,归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职工家属由生产单位管理。场站工人调出局外或调入局内,由地
区局劳动工资科审批,内部调动由局负责,外委工由各生产单位管理。对外分配的劳力使用期
满后即辞退。1983年后一律使用内部工人,很少用外部工人。

  定额管理 1964年至1978年,林业生产定额由局劳动工资员管理,1979年至1984年由人秘
股管理,1985年由局办公室管理,从1983年后,一律实行经济承包制。

  财务管理 1964年至1978年,林业生产资金由局会计管理,1979年至1985年由局计财股管
理。

  营林事业费,每年由上级机关拨给局计财股,由计财股按所拨数额,由局向场、站下达各
项经费指标。营林事业经费分收入与支出两类。收入类包括上级拨入营林资金、留用的育林资
金,营林产品销售净收入和其他营林收入等项;支出类包括造林、幼林抚育、整地、森林保护、
营林及营林机构经费等项。1985年,市局所拨营林事业费采取大包干办法,每年拨给30万元,
5年不变。

  技术管理 营林生产技术,由局营林股、林业总站分别负责国营和乡村的营林生产技术。

  1964年林业科配备了育苗、造林生产技术员,生产单位亦配备了技术员,加强了生产的技
术指导。1985年,全局有助理工程师3人。技术员18人。

  营林生产技术管理主要有生产规划制定作业方式方法确定,生产技术指导、作业质量的检
查验收等项内容。为加强营林生产技术管理,1964年后,林业局每年集中林场、圃、站和乡村
林业技术员,技术工人,林业员等办培训班1—2次。造林育苗承包户由乡林业站培训。

  营林生产技术主要抓苗木、技术、栽植三项工作。苗木管理要求四随 (随起苗、随包装、
随运输、随假植)。造林单位对2组成承包人实行四定(定地块、定树种、定株树、定任务),并
实行三包(包栽、包活、包抚育),造林中做到行直、株距一致、不窝根、不漏根、深浅适度。
1985年造林合格率达90%以上。

  (二)国营林场(站)管理

  林场(站)对本单位营林生产直接管理。其劳动工资、生产技术、计划统计、定额质量、安
全生产、物资、财会诸项工作,均由主管生产的场(站)长负责。由生产、财务、后勤等组分别
执行。国营苗圃生产管理方式与林场相似。

  1970年,林场成立生产组。增设技术员。生产组负责本场营林生产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作
业等项目具体事宜。技术员兼生产调度、计划统计、资源管理。1976年后,计划统计归财务组。
生产组配备了质量检查验收员,协助技术员实施技术指导,成为生产管理人员。

  1971年后,林业局机关抽调干部下林场,参加造林大会战。每场1—2名。林场开始实行干
部跟班生产制,逐步完善了包任务、包质量的包干生产责任制。

  在造林会战中,建立了会战领导小组。组长由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兼任,成员有生产、财
务、后勤等组负责人。各项生产任务的部署,是以会战的形势落实,临时性生产措施,常在作
业中直接通知生产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