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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森林防火

第六节 森林防火




  一、防火组织

  1947—1950年期间,防火组织尚不健全,防火工作只是由县、区、村长兼管。彼时各村屯
均有站岗放哨制度,检查带有引火之物入林。

  1951年开始,绥滨地区各区均建立防火大队,区长担任大队长,区委书记担任教导员,下
设干事 7人,分别由林业、生产、公安、交通、文教助理和武装部长、妇联主任担任。明确分
工,分别由林业、生产、公安、交通、文教助理和武装部长、妇联主任担任。明确分工、制定
扑救林火措施以及固定专用扑火工具;各村亦成立防火组织。

  1966年成立了绥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由正县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林业、公安、农场等
12个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林业局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各
公社亦相应地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分别由公社领导兼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组成。下设扑
火组、救护组、保卫组、通信组,各组均与生产系统相适应,以生产大队为建制单位,以民兵
为主的扑火队伍,实行生产与防火一体化。

  二、防火措施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建立各项制度

  本县防火期,分为春、秋两季。春季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防火从 9月15日至
11月末。

  1949年 4月28日,为保护森林、防止火灾,县长张钧命令各区区长对有森林的地方,严加
注意,妥善保护,严防山火发生。

  1951年,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各区下达了命令:“在防火期内。主要路口,实行站岗放哨,
检查行人禁止入山,责成武装部,公安局,按时把森林内散户动迁出来,搬之基本群众由政府
妥善安置,不法分子交司法机关以法严惩。加强户口管理,警惕反革命分子放火烧山。”

  1952年10月17日,封锁由十四区向阳通往萝北;由十五区西农场通往萝北四屯;由永康通
往蒲鸭河要道,持政府发放通行证方可放行。同年实行带防火名签。打渔的、放牛马的签防火
合同。

  1953年 4月23日,为控制火源发给田间吸烟带火证。要求带火者,遵照防火证上各项要求
执行。

  1960年,县人委提出: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控制火源,做好扑火组织,防火工具、
交通工具和防火所有物资等一切准备工作。同时还规定,有专人点火、专人看火、专人检查等
用火制度。

  1973年,县革委规定:靠近林区所有住户,均要订立防火公约,各生产大队都是要建立以
民兵为主的扑救队伍。一旦发生山火,迅速组织扑救。并规定在防火期内,不经领导批准,领
导不在场,不打好防火线,不组织好扑火力量,三级风以上,不通知邻近单位,一律不烧荒的
“六烧、六不烧”的规定。并规定凡入林区机动车辆,必须将排气管带上防火罩。

  1980年后,防火制度更加完善,凡进入林区打烧柴和搞副业的零散人员,必须持本单介绍
信到县护林防火办公室,办理入林手续,否则除追查本人责任外,要追查单位领导责任。对捕
渔单独行动人员,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签定护林防火责任状,按执行情况,年末兑现
奖惩。凡是上坟烧纸跑荒,轻者罚款50元,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在防火期内,野外私自点火、
吸烟各罚款30元。对引起火灾者,一律依法严惩。

  (二)打防火线

  1965年开始,国营林场、林业管理站和靠林区的农场连队。到秋末季节,以人力用刀割出
防火线,宽为10米。线内灌丛、蒿草全部割净放于线外,或用火烧掉。场、站房舍周围,亦打
出30米宽防火隔离带。

  1976年后,国营林场、站均用机械翻25米至30米宽的防火线,次年将长出的草耙掉。1980
年,国营场、站对已形成的固定防火线,实行种植农作物。

  (三)建防火了望台

  1968年,在县林业站办公室一端,建 1座了望台,高18米,呈方形,砖石水泥结构。从办
公室直接进入沿梯而上。台内有电话、望远镜,有专人随时了望。发现火情立即报告。为了便
于指挥,于1981年增设对讲机1部,一旦发生林火直接对话。

  (四)联防

  1973年,组成汤原、萝北、绥滨、鹤立、鹤北林业局、宝泉岭农场等26个县团级单位,为
合江地区第一联防区。汤原、萝北、绥滨三个县每年轮流值班。值班县每年春、秋两季负责召
开联防会议,沟通情况,交流情况。交流经验。检查工作。确定联防工作要点。

  1974年3月,县划分四个联防区,靠近林区乡、村、农场连队共142个单位参加联防区组织
活动。第一联防区有向阳、北岗、新建、绥滨农场、新建林业管理站组成;第二联防区有福兴、
忠仁、绥滨农场一、二、三、四、五、六个连队组成;第三联防区有二九○农场三分场、中兴
林场组成;第四联防区有二九○农场五分场、绥滨渔场张网房组成。在历年春、秋两季定期召
开联防会议,制定联防方案,分片包干。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