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产资源保护
第五节 水产资源保护
水产资源保护,是渔业再生产的命脉。在民国与伪满时期,由于管理不当,鱼源受挫。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设立专门水产管理机构,负责水产保护工作。1957年12月,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1962年11月,省人委又颁
布了《水面资源管理办法》,重申了1957年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的具体要求。水
产资源保护有了好转。但据1964年检查来看。尚有少数网具没有符合鱼源保护规定。
“文革”期间,酷捕滥获的现象极为严重,禁捕期捕捞的鱼占全年总生产量的 40%。1972
年省革委颁发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鱼源保护范围,采捕标
准、渔具渔法、渔业管理等条款;自此,毒鱼、炸鱼等酷捕滥获的现象开始收缩。1979年 2月,
国务院颁发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省政府根据该条例制定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
保护条例》。于1982年6月1日颁布实施。它是我省第一个较完备的地方性渔业法规,对渔业水
域、水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裁定办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水产动物、植物保护对
象,采捕最低标准,部分种类做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各自然水域的禁捕期和禁捕区。
松花江水系禁捕期为47天(6月20日至 7月10日);黑龙江水系禁捕期为25天(6月11日—7月5日)。
大马哈禁捕期为20天(10月 6日—10月25日)。对网具标准及各种收费、奖励、惩罚,均有详细
规定,使水产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83年县政府根据省水产局指示要求,对全县渔
民进行了从新登记发证,以利于加强管理。渔政管理人员由1人增至2人。1980年排一艘渔政用
船。1983年购进一台北京吉普车,1984年又增置一艘快速马嘟噜,冬夏均有交通工具,便于巡
回检查。1984年在禁捕期中没收趟网 5趟、挂网51片,并拆毁土亮子5处,罚款160 000元。为
了执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每年开江前水产部门都以公社或渔点为单位办学习班,学
习渔业法规和界江作业规定。近年来无证捕鱼,禁捕期与禁捕区捕鱼,利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
捕鱼,以及毒鱼、炸鱼等基本杜绝。1982年,绥滨县水产公司曾获合江地区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