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交通管理
第五节 交通管理
一、路政管理
民国初年,县制始设,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人、货出入只有水路一途。每至春初秋末开
江封江之际,七十余日舟缉不行,人车绝渡,成为与内地隔绝之“孤岛”。村屯虽有土道,因
无人维护,路经多变,时毁时修。
日伪时期的“警备道”,由伪警察署督修,路况较好,但无专人常年养护,雨后积水,泥
泞坎坷,1945年解放后,民主政府虽多次整修公路,后因县制撤销,公路管理无专职机构和人
员。1964年以前,绥滨境内无一条平坦的砂石大道可常年晴雨通车。
1964年县制恢复后,县交通科设路政股专职路政建设,负责全县公路。桥涵建设规划,勘
查设计,绘制图表养护管理等业务。同年 6月县公路养路段正式成立。在绥萝公路绥滨段内建
养路道班 4处,至此,绥滨县一支专业公路养护队伍列入国家公路养护计划。国家对公路建设
维护实行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群众并举的方针。1967年强调发动群众自建自养,撤销国家专
职养路工人,改由各公社生产大队派社员上路。全县共动员社员 106名,分驻各条公路道班,
养护公路。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国家专职工人养路制度。当年招用国家正式职工47名,
派驻各干线公路道班,生产队派来的社员养路工择优选用做临时工,由国家发给工资。其余社
员回原生产队。公社乡道仍由公社各生产队自建自维,县交通科路政股给予技术指导,公社统
一平衡人畜力,做到合理负担。
县级公路由国家养护。养路费用由国家专项拨款,当地养路费留成,地方财政补贴等渠道
解决。并可在县政府统一安排下,动用“建勤义务工”。乡路改造或大修有困难者,县交通科
可从公路大修费中给予部份补助。绥滨县乡路沿途村落稀少。劳动力不足,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经县政府申请省交通厅批准将连东线、中兴线、福同线等乡路升格为县级公路,由国家拨款派
人养护。
绥滨县养路段于1983年改称绥滨县公路管理站。1985年已有职工 154名(其中临时工18名),
道班10处。汽车3台,推土机2台。砂石料场 2处。承担5条共103条公里的县级公路常年养护任
务。
二、安全管理
1964年以前,绥滨机动车很少。交通事故亦不多见。当地畜力车在公路肇事由公安部门处
理。畜力车牌照由税务所发换。
1964年县制恢复,县交通科设立交通监理 1名,统管全县机动车辆和安全工作。同年11月
对全县152名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首次考核发证。1974年11月6日,绥滨县交通监理站正式成立。
设站长、监理、会计等专职干部 5名。负责全县(包括国营农场)机动车管理。驾驶员培训考核,
交通事故处理,收缴养路费等业务。1977年 4月县交通监理站根据合江监理站指示,鉴于“文
革”期间的驾驶员质量不高,队伍不纯,对全县驾驶员进行一次复查考试。
1980年 8月20日,省交通局发布《黑龙江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县监理站全
面贯彻执行,规定每年审检一次驾驶执照。
1981年 1月,监理站规定汽车,拖拉机挂车,必须装有制动器,保险链,尾灯等安全装置,
否则不准拖带行驶。
1973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生较大交通事故48起,死亡16人。重伤38人,经济损失50万元。
1981年 7月18日,绥滨发电厂汽车驾驶员陈光富,驾驶龙江牌货车,载防汛人员回厂,因
雨后路滑,汽车翻倒坎下。当场压死 3人,伤20余人。是绥滨县有史以来的最大恶性事故,为
了对全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县政府决定每年7月18日为全县安全教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