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产管理 1945年以前,城镇房屋面积已无从考查,砖木结构房屋甚少,土草房占总面积 95%以上。
解放后,敌伪遗留的公产房屋和汉奸、地主潜逃后遗留的无主房屋由政府接管。县政府有专职
房产员 1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地迁入的公职人员住房由政府拨给,不收房租,自住自修。
1949年县制撤消后,公有房产移交给镇政府管理。1955年成立富锦县绥滨镇房产管理所,下设
维修工程队,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维修。执行“以租养房、重点维修,有余新建,逐步改善居
住条件,保证不倒、不塌、不漏”的管理方针。循此,次第维修,历年房租略有结余。1956年
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私有房产超额出租者用逐年付息办法进行赎买,这类房
产谓之“经租定息”房产,对应改造的无主房产谓之“代管”房产。全镇共改造私有产 1 536
平方米,统称“直管”房产。
1964年县制恢复后,成立房地产管理处接管原绥滨镇房管理所管理的全部房产。并办理公、
私建房用地审批业务。
1966年第一次在城镇进行房产普查。全镇共有房屋 126 95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82 500
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65%,人均占有房屋建筑面积 7.5平方米。(折算居住面积人均为3.07
平方米) 普查结合更换新照,国家依法保护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四周地国家所有。政府将
按城建规划统一安排使用,房户不得拒绝。
凡租用直管房产的住户,按月向县房地产管理处交租金。室内设备由住户使用,损坏包赔。
住户不得转让转租公有房产。房屋租金按不同用途不同结构定级分等。居民租金低于公用租金。
一般砖木结构房屋居民按居住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084元至0.059元。公用房租金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月租金 0.405元至0.18元。房租近20年未变,县房地产管理处平均每年收租金25 021
元。1985年3 331平方米土草房出售给住户,全年租金降至20 888元,租金收缴率平均95%以上,
各单位自有房屋租金标准参照房产处执行。私房租金按国家政策规定可略高于公房租金,但最
高不得超过公房租金的 30%。但是由于缺房户多、近几年私房租金越来越高,有的已超过公房
租数倍。公私房租比较见下表:
公私房租金比较表
表8—1
由房地产管理处直接管理维修的房屋,因自然老化和灾情等原因。1967年后以租养房已入
不抵出,县财政在城镇维修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动员住户自住自修,房产处重点维修,仅能使
公房不倒不漏。1983年房产处工作人员增加,房租收入不够职工工资,房屋维修近乎停止。1985
年房产处在经济体制上进行改革,实行施工承包责任制,维修队单独核算,不占用房租开支。
经县政府批准,土草房出售给原住房户。以减少维修量,出售房价款80 092元,用于再建新房
和重点维修。
1985年城镇房屋结构情况表
表8—2
居住水平(按房屋使用面积)分析表
表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