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防治
第三节 防治
一、社会综合防治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84年10月25日,县环
保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绥滨县环境保护法规”,实行指标化管理,采取经济和行政相结合
手段,监督各单位认真保护好环境,防治污染,具体规定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完成治理的
任务及奖惩办法。并以责任状形式落实到各单位和个人。
二、预防措施
为防止不发生新的污染,凡有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有防污染措施,
防治污染的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发电厂 3吨锅炉,酒厂、制
油厂扩建的锅炉都同时安装除尘设备,消除了黑烟。
三、烟尘污染治理
县城从1983年开始集中供热,消除烟尘污染效益显著。集中供热后县城 143个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和 309户居民不再分散取暖,折除锅炉71台,停用烟囱69座,少建锅炉21台,一个取
暖期可少烧原煤9 660吨,少排烟尘525吨,同时对分散采暖和工业生产锅炉进行合理改造,使
其除尘率达到75%以上。平均每天少排烟尘2.17吨。
四、污水处理
县城全年排工业废水54.6万吨,超标准需要处理的污水 24.85万吨,其中大量为造纸、制
酒、乳品等厂工业废水,少量的医疗和生活污水。1984年大同造纸厂修建氧化沉淀沟及水曝装
置,使污水悬浮物,COO 污染物的浓度有所降低。禽类综合加工厂生产污水采取多级沉淀后排
放。医院污水采用药物消毒后排放。经过治理,1985年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2.86%。
五、噪音防治
对噪音污染的防治。1985年开始起步,还没有全部展开,现已对商店。个体摊贩,为招揽
生意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广告进行限制,规定了播放时间和播音量。
六、排污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从1982年开始,在县城对超标准排放烟尘的工业企业收取排
污治理费,1984年扩大到排放污水收费。1982年至1985年共收排污治理费276 364元,80%返投
给排污单位用于集中供热工程。制粉厂、酒厂、酱菜厂等单位用返投的排污费改造锅炉,降低
了排烟浓度。
七、废水、废渣综合利用
全县年工业用水总量 325.3万吨。为节约水和减少污染,大力推广循环用水,1985年全县
循环用水量达180.56万吨,循环用水率达到 55.5%,发电厂集中供热冷凝水全部循环利用,每
个取暖期可节水 175.2万吨,除少量生活用煤排除的炉渣用于铺道外,发电厂炉渣全部用于砖
厂制砖,不但消除飞灰污染,又可节煤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