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五章 城市建设队伍
第一节 管理机构
解放前,绥滨县城原无专业建筑行业。仅有几名泥瓦匠和木匠从事专业建筑,以卖零工为
主,按日计资,工资略高于农民。居民自建住宅一般为外雇工,亲友邻里互相帮工。公产甚少,
政府无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
1946年县政府成立,接管的敌伪公产由县财粮科代管,雇用木瓦工各 1名,从事公产维修。
1949年公产交绥滨镇代管,设 1名房产助理员,负责公产房屋管理,隶属富锦县房产科领导。
1964年县制恢复后,撤消绥滨镇房产管理所,由县建设科统筹管理全县房地产业务。县建设科
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领导和监督全县的市政建设,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城镇土地
使用和公产维护管理。1979年成立县基本建设委员会,与建设科合属办公,一套机构。1982年
县政府机构改革,撤销建委、建设科,环境保护办公室,成立绥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