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油销售 一、粮油销售
民国期间,粮食自由贸易,绥滨县境内没有专门粮食商业,油房。烧锅收购粮食加工出口,
起到了粮栈的作用,据设治员涂延协申述信记载:“民国9年(1920年)有土油房8家,机器油房
1家,烧锅2家,所产油酒全以俄境为销场。又据绥东农民张子洲告状文记载:“绥境所产粮食
每年向富锦等地销售 2万余担(每担50公斤)。”民国16年(1927年)至18年(1929年),绥滨县每
年向苏联出口2万石(每石350公斤),每年冬季封江以后,各地农民赶上大车,爬犁往苏联运粮,
当天住在三间房,第二天运到苏联,卖粮后返回,3 天一个往返,直到第二年黑龙江不能行车
为止。民国18年(1929年)中俄战争,贸易停止。
1932年日军侵占了绥滨。1933年绥滨县城有粮栈两家。1934年增加到6家,情况如下:
绥滨粮栈情况表
表9—41 单位:元、石
伪满康德 4年(1937年)10月,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主要特产物管理法》,垄断大豆、苏
子、麻籽等油料作物产品;1938年 8月伪绥滨县政府执行伪满洲国《米谷管理制度纲要》。从
此粮食购、销、加工等均由伪政府控制。为配合日本侵略者对粮食的掠夺,伪绥滨县于1937年
成立了农事合作社,1940年又把农事、金融合并为兴农合作社。兴农合作社积极推行“粮谷出
荷”,“粮食配给”政策,加紧对绥滨人民剥削。1940年规定无论收成好坏,每垧地必须出荷
1千市斤粮食。由于农民抗交出荷粮。日伪政府又积极推行决战搜荷方案。 兴农会、村公所、
井察署、协合会、兴农合作社等,联合组成催荷班,一齐出动,挨屯挨户督促搜查,见粮就收,
把口粮、种子、饲料全部掠走。从1940年至1944年每年掠夺出荷粮4 200石(1 500万市斤),造
成绥滨人民过着糠菜半年粮的生活。1949年“九·三”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绥滨粮栈有德异
昌,永聚昌,同合堂,协率祥等,从事粮食销售事宜。
二、粮油供应管理
解放后,即从1945年 8月以来,在毛主席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指引下,县
政府很重视粮食供应工作。四十年来,绥滨县城镇人口口粮供应工作,经历了以市场调解为主,
自由买卖,到有计划销售,凭证定量供应三个阶段。
1945年 8月至1953年,是以市场调解为主即自由买卖粮食阶段。解放初期,粮食生产单产
不高。总产不稳,人均占有粮食数量少,国家没有大量掌握粮食。城镇居民口粮主要以市场调
节,自由买卖为主。但是,为了平仰粮价打击不法分子的投机活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国家每
年都在征粮(农业税)和收购的余粮中,在保证军政有粮的前提下,余出大约十万左右斤粮食。
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城市居民。
1953年10月至1955年 8月,是计划供应阶段。1953年以前,粮价不稳,为了稳定粮价,国
务院总结了几年来粮食供应工作经验,发布了《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根
据省粮食厅和富锦县粮食局的布署(绥滨当时归富锦管辖),绥滨境内全面关闭了粮食自由市场,
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按照上级下达的销售指标,严格控制销量,有计划供应居民口粮。
1955年 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城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之后,绥滨开始按常住人
口,分年龄、工种,以人定量,按户发证,凭证供应粮油。
(一)现行粮油供应标准
口粮供应如表
表9—42
食油 凡吃供应粮者,每人每月供应豆油5两。春节、国庆节每人增供食油5两,有时还从
外地调些芝麻油供应给居民。
饲料 绥滨县由国家供应的饲料主要有两种:①平价饲料。主要供给奶牛和生猪奖售。供
应办法是,奶牛以奶换料,每交4斤牛奶。国家供应1斤平价饲料。生猪奖售饲料,凭食品公司
收购票子,到指定粮库买平价次玉米或麸子等。倒挂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②全价饲料,养鸡、
养猪专业户,食品公司存栏猪,凭计划到饲料公司买全价饲料,年销售量少,饲料公司年亏损
额约5 000元。
副食豆 城镇非农业人口由国家每人每年供应副食豆17斤,主要用于菜豆、酱豆、饮食业,
会议和特殊用豆。酱豆供应,每人每年至少给 3斤豆制品,按人发票,凭票买豆腐。生产单位
凭票买原料。
绥滨县供应粮食品种主要有:面粉、大米、玉米楂子、小米、高梁米等。细粮比重占40%。
(二)工业饮食业粮油供应
工业用粮 绥滨县工业用粮主要是制酒、酱油、醋。经工商局批准,并讷入国家计划的酒
厂、化工厂、根据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以年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平衡核准后、
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供应。从1965年起,到1985年止,计划内供应工业用粮4 376
吨,每年平均208.4吨。
饮食业用粮 (包括熟食业、糕点业)对饮食业实行计划和凭票相结合的办法供应粮油,在
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凭粮票买粮,按省规定标准,以粮代油。在品种上尽量照顾,以满足市场人
民生活需要。1980年至1985年供应饮食行业用粮4 151吨,每年均供应691.8吨。
(三)军用粮供应
县内驻军、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按原粮食部,商业部的规定执行。
驻军 由省粮食局下达销售计划。凭团以上后勤部门谈洽的粮油供应证,凭军用粮票到县
粮食部门办理购粮手续,粮食部门凭票面品种供给粮油。
武警部队 由武警大队审核指标,赁军用粮票到县粮食部门办理供应手续,到指定粮库,
粮店交款取粮。驻军和武警部队干部,在家单独起火者,凭军用购粮票,到粮食部门办理军用
粮供应证,到指定粮店领取粮油。临时来绥滨县工作或探军的亲人,凭军用购粮票到粮食部门
办理购粮手续,到粮店交款买粮。
(四)补助粮
1985年有临时工补助粮一种。国营企业经县劳动部门批准,招用 3个月以上,并由银行在
工资指标内开支、吃商品粮的临时工,单位出证,经粮食部门核实,按同工种定量补助差额。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经批准超计划招用临时工,以及农村基建队,农牧渔场在城镇做临时工
的均不予补助。
1965年至1985年绥滨县粮油盐销售统计表
表9—43 单位:千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