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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机构

第十编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机构




  民国时期,绥滨设佐治局、设治局时没有专设财政机构,财政事务由会计科兼管。民国18
年(1929年),绥滨正式设县后。始设财政局,执掌县的财政。

  伪满初至1938年,伪县公署设有财政局,内设理财股、征收股。1938年撤销财政局,财政
由行政科下设财务股充任。

  1946年县民主政府成立,设财政科管理全县的财务。

  1949年 6月至1963年12月,绥滨合并于富锦县,15年中,绥滨区(乡)、镇、人民公社没有
地方财政,征收公粮(农业税)上缴富锦县财政科,区(乡)、镇、人民公社的开支,由富锦县财
政科拨给。

  1964年绥滨县恢复建制时,设立了县财政科。1967年 4月随“文化大革命”浪潮而合并于
县革委会财贸组。1969年2月建立包括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的财税金融管理站。1970年6月
改称财政金融科;1972年4月恢复财政科。1984年1月改称绥滨县财政局。1964年至1972年内设
预算,企业财务、农业税 3个组;1973年为适应业务量的增大而改为股。1980年秋,为充分发
挥各股职能作用,将农业税股改为农财股,把对农牧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由企财股划分出来并
入农财股。1982年为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增设预算外股。1982年省级粮食企业下放给
县后,企财股设省级企业专管员。1983年各乡设合同制农业税征管员。1984年,设粮财股。1985
年有预算股、企财股、农财股、粮财股、预算外股、秘书股、全局有职工26名。

  绥滨县的财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的业务隶属于省财政管理机关。
县财政机关负有管理县地方财政的职能,积极筹划资金支援地方工农业生产建设。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县财政机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支持改革开放,为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奠定了财
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