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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收支

第二节 财政收支




  民国时期,绥滨地方财政收入,行政经费(俸响,办公费)由省财政厅核批指定,从上缴税
金中支留,另外还从经征费中按规定提留分成比例留支。民国18年(1929年)经征费;小租一项
每垧地60文,共收1 638元(现大洋),与省按三七分成,县得491.4元。其他经费,地方衙门勘
验、招解、缉捕3项经费收支靠地捐。民国18年(1929年)每垧地头等征3分、二等2分,三等1分。
警学费收支主要靠地捐。民国11年(1922年)地捐收入6 400元,其他有牲畜捐(160元),乐输捐
(100元)、鱼捐(100元)、商捐(140元)、杂捐(1 600元)、渡捐(1 600元)、店捐(200元)、屠宰
捐(80元)、粮捐 (540元)、木簑捐(300元)、共收入12 126元。保卫团收支靠响捐,收入2 400
元,游击队费收支靠乐输捐,收入20 800元。民国时期,因绥滨地方初辟,地方财政收入甚微,
警学费合并征收以便均配支付。在支出上用于警费占大部分。民国11年警费实支 9 886元,占
警学费收入的82.06%,学费仅占17.04%。

   1930年度岁出预算表
  表10—1 单位:元



  日伪统治时期,地方财政收支分成经常部和临时部,据伪满《绥滨县事情》记载;大同二
年经常部岁收有县税(垧捐、杂捐、地方捐、车牌捐),收入 4 286.56元(伪币),财产收入(地
租、房租) 91.20元,杂收入(授业费、屠宰费、手续费)730.43元,共收入5 446.09 元。临时
部岁收有国库补助收入26 213元,结余收入1652.20元,补助金收入11 730.05元 (由农商务会
补助),共计收入39 595.21元。匀收入总计45 041.30元。经常部岁出有县公署费(俸给、各项
薪水、功、公费、招待费、机密费、年末赏金),支出20 277.43元。警察费 (俸给、各项薪水、
办公费、警察被服费、检查所费),支出16 857元。教育费(小学教育费)支出3 812元。3 项费
用共支出总计45 041.30元。临时部支出共计4 093.64元。

   大同二年(1934年)绥滨岁人岁出决算表
  表10—2






   伪满康德元年、3年、6年预算比较表
表10—3



  1945年绥滨县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解放时,农村贫穷落后,县城工商业户只有三十几户,经
济十分困难。当时政府军政人员实行供给制,靠人民群众支援的军粮维护,行政开支靠变卖敌
伪遗产—积谷粮、海盐、麻袋和建筑物来支付。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县政府除动员群众
发展生产,兴办工商业外,还实行了生产自救。县政府、县独立大队、荣军学校等单位开荒种
地、打草、养猪,办消费合作社,用自己的收入解决经费。县财粮科多方筹集财力、物资、支
援解放战争和地方经济建设。

  1963—1965年国家实行经济调整期间,省对县财政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的办法。即年初省核定收支计划,县财政局按计划数执行、自求平衡。

  1964年恢复绥滨县制至1965年,两年中,县财政共收入309.1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万元,
占县总收入的0.98%,各项税收302.3万元,占县总收入的97.8%,其它收入2.8万元,占县总收
入的0.9%。省补助收入116.4万元,占县总收入的37.66%。两年中共支出391.5万元。其中经济
建设费115.8万元,占总支出的29.58%,社会文教科学卫生费115.5万元,占总支出 29.5%,行
政管理费91.2万元,占总支出的23.3%,其他支出7.2万元。占总支出的1.8%。上解支出61.8万
元,占总支出的15.79%。

  1966—1970年,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至1967年省对县财政实行“收支挂钩、总额
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68年省对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即县财政的收支计划均
由省核批,年终决算时结余数超过核定指标上解,短收超支由省补助。1969年省对县财政又恢
复了“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

  5年中,县财政共收入949.8万元, 其中企业收入102.1万元,占总收入的10.75%,各项税
收833.9万元,占总收入的 87.8%,其他收入14万元,占总收入的1.5%,省补助收入406.9万元,
占县总收入的42.84%,分成收入5.7万元,占县总收入的0.6%。5年中共支出1320万元。其中经
济建设费485.7万元,占总支出36.8%,社会文教科学卫生费 447.6万元,占总支出的33.91%,
行政管理费255.2万元,占总支出的19.33%,其他支出27万元,占总支出的2.04%,上解支出104.5
万元,占总支出的7.9%。

  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1972年省对县财政实行的是“收支挂钩、总额
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73年开始实行“固定比例留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从收入总
额或监收部分按预定的比例留给县作为旱涝保收的机动财力,其余办法与税收统支办法相同。

  5年中,县财政总收入748.4万元。其中企业负59.5万元,各项税收 792.4万元,占总收入
的105.87%,其它收入15.5万元,占总收入的 2.07%,省补助收入881.7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
117.8%。5 年中共支出1 722.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601.6万元,占总支出的34.93%。社会文
教科学卫生费658.8万元,占总支出38.24%,行政管理费421.8万元。占总支出的24.49%,其它
支出36.3万元,占总支出的2.11%。上解支出3.8万元,占总支出0.22%。

  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1979年省对县财政又恢复了“收支挂钩、总
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支出方面除按年预算执行外,对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企业
挖潜改造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开荒补助、城镇青年就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等项支出均
由省拨专款补助安排支出。 总额分成亦是通过其他补助进行结算。 1980年省对县财政为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新体制。即首先划分县财政收支范围,按范围核定指标,
收支相抵后有结余者上解给省,不足者由省给以补助。

  5年中,县财政总收入为1 341.6万元,其中企业负50.2万元,各项税收1388.7万元,占总
收入的103.13%,其它收入 8.1万元,占县总收入的0.6%,省补助收入1 648.7万元,占县总收
入的122.89%。分成收入72.3万元,占县总收入的5.39%。5年中总支出2 981.2万元。其中经济
建设费1247.7万元,占总支出的41.85%,社会文教科学卫生费92.91万元,占总支出的31.1%,
行政管理费624.3万元,占总支出20.94%,其它支出180.1万元,占总支出的6.04%。

  1981—1985年六五计划期间,1981—1984年省对县财政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
定 5年”的体制。1985年改为实行“划分税种、核实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
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
按照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加定额补助数以及某些企业、行政、事业上下划转等调整因素,计算
县应得财力,确定支出包干基数。

  5年中,县财政总收入共1 536.9万元。其中企业负1 364.1万元,各项税收2 869.2万元,
占总财政收入的186.69%,其它收入31.8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 2.07%。省补助收入5 404.3
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365.16%。

  5年中共支出,5 683.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 1 787.1万元,占总支出的31.44%,社会文
教科学卫生费2 229.5万元。占总支出的39.23%,行政管理费966.8万元,占总支出的11.54%,
上解支出44.6万元,占总支出的0.78%。

   绥滨县1970—1975年的投资任务及完成情况
  表10—4 计算单位:万元



   1985年绥滨县财政收人表
  表10—5 单位:千元






  省补农业税款。

   1985年县财政支出表
  表10—6 单位:千元



1964—1985年财政收入表
表10—7                      单位:千元



财政支出编年表
表10—8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