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税种税率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种税率




  一、民国时期的赋税

  民国6年(1917年),绥东设治局开始正式征收捐税。民国10年(1921年),在傲来密镇(今绥
滨镇)、安澜镇(三间房)、纪家晾子(今东升屯)设税卡, 民国16年正式成立征收局负责地方捐
税征收。民国期间征收捐税如下:

  地租 按垧征收。一、二等每垧5角,三等每垧2角。民国18年(1929年)绥滨县已垦地扣熟
地27 300垧,年征大洋4 134 384元,全部上缴省财政厅。

  垧捐 随地租征收,有四项:学费,每垧大银元2角,供办学用;警费,每垧收大银元2角,
办理警务用;保卫费,每垧收大银元1角5分,办保卫团费用;自治费,地方自治经费。

  三费 每垧征捐钱100文,以充地方衙门勘检、招解、缉捕三项经费。

  经征费 小租一项,每垧60文,七成解省,三成留作地方公用。

  街园基租 为街基、菜园、坟地用地租金。民国16年(1927年)出放傲来密街基收价款4 550
元。

  草甸租 本为杂捐,按方征收或按草场长宽征收。

  田房契税 以契价为准,每“两”收正税 3分,副税3分。火耗6厘。正税交局,副税为善
后经费。

  契纸 每张征大洋5角。契照一张收大洋5分。

  牲畜捐 按每头卖价2%征收。

  乐输捐 每年收大洋500元。

  鱼捐 按产鱼价6%征收。

  商捐 按卖钱额1%征收。

  杂捐 宝局每伙每日收大洋 4角,会局每日收大洋2元。渡捐帆船每人收大洋6角,小火输
每人收大洋5分。店捐每人收大洋2分。

  屠宰捐 每头收大洋5角。

  粮捐 按卖粮价1%征收。

  木捐 每沙绳①收大洋4角。

  游击队费 每垧地收大洋1元3角。

   民国11年(1922年)绥东设治局税收预算书
表10—9


  二、伪满时期税捐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维持侵略战争,大力搜刮民财,增加税目,提高税率,给人民带来了深
重的灾难。

  ①沙绳—等于6尺长×3尺高×1.8尺宽。

  由税捐局征收的国税有如下10种:

  粮食税 按价征收,粗粮0.5%,细粮食1%,油粮及豆类2.5%。

  木税 按价征收,木材8%,木拌4%。“附木捐”征税价25%。

  牲畜税 按价,牛、马、骡、猪5%,羊2.5%。附杂捐征税价5%。

  屠宰税 按价,牛0.85元,羊0.16元,猪0.24元。附捐按税价5%。

  烟税 按价15%征收。

  以上各税随时征收。

  酒税 烧酒每石8.50元,黄酒每石8.50元,杂酒每一酒精成份0.90元。按月征收。

  麦粉统税 每袋40斤的征0.1元,其他每增40斤或不足40斤征0.1元,贴用印纸、出厂时征
收。

  印纸收入 向印纸代售人按票面金额98%征收。双喜印纸按票面额各婚书请求者征收。

  婚书费 每张2元,附收双喜印纸0.80元,随时征收。

  营业税 物品贩卖业:盐2‰;批发甲种3‰,乙种5‰,零售甲种 5‰,乙种6‰。制造业:
甲种4‰。乙种6‰;保险业 4‰;拨会业2%;放款业4%;租赁业3%;煤气、电力供给2.5%;运
输、堆栈业2.5%,印刷出版业1%;游艺、饭店业1.5%;旅店、领置、妓女、澡塘、妓馆、理发、
娱乐场、租赁房、间供客厅、照像业、承揽业2%;土木建筑业 5‰,其它2%,钱庄、牙行、代
理店间、介绍、信托3%,全年分4期征收。

  地税 每垧6角2分5厘。按年征收。

  契税 按价6%,随时征收。

  典契税 按价3%,随时征收。

   伪绥滨县税捐局国税征收明细表  
  表10—10 (1932年7月—1933年6月)






  伪满大同2年(1933年)7月至康德元年(1934年)6月共收税11 698.09元;康德元年7月至康
德元年12月共收税6 087.31元;康德元年县内缴纳营业税企业共54户。

  由伪满地方政府征收地方捐13种。

  地捐 一垧年税1.06元,由地方交纳。

  房捐 按租价3%征收。

  户别捐 按所得十分之七,资产十分之三由户主交纳。

  车捐①汽车,自用年征50元。营业用年征30元,运货用年征30元;②灵柩车年征30元;⑧
马车、自用年征12元;营业用年征9元;④货物搬运车年征6元;⑤手推车,自用年征3 元,营
业用年征 2元;⑥自行车,带后车者年征1.20元,带侧车年征1.50元;⑦农用大车,二套一辆
年征1元,四套征3元,五套以上征5元。车捐均由车主交纳。

  船捐 轮船年征8元。拖船及风船年征6元,其他船年征2元。由船主交纳。

  渔业捐 渔业许可一件每年征10元,从业者一人年征1元。由业主交纳,随时征收。

  不动产取得捐 按时价2%随时向所有者征收。

  观览捐 按7%由征收义务人员随时向观览者征收。

  屠宰税 牛、马、骡一头征2.50元;猪、驴一头征1.5元;绵羊、山羊一头征0.5元;犊、
驹一头征0.5元;幼猪、幼羊一头征0.3元。由所有者在屠宰时交纳。

  粮捐 由粮食运出时交纳。

  营业税附加捐 按卖价本税50%征收。

  木捐 按价向来伐者征25%,由税捐局随时代征。

   伪绥滨县公署征收地租及地方税
表10—11



  三、解放后的税收

  1950年,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收,除农业税收,全国
统一税收有14种。绥滨县公开征 7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
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1973年,根据国务院(1972)24号文件决定,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改善了工商税收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
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1982年开征增值税。

  (一)农业税

  农业税是绥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之一,由县财政局直接收缴入库。财政部门按着“种
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
以常年产量计算。1964年平均税率为 10.6%。由于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减产者,其欠收后的产
量达不到新税常年产量时,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照顾。
对连年歉收,粮食三留不足,分配水平低,负担偏高,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经过调查,上级批
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热爱集体、生产积极、劳动力少,生产生活困难者,减免额按集
体单位计征额的2%安排。

  绥滨县农业税征收办法是:1964年至1982年,由粮库按财政部门所列明细代为扣缴,并定
期结转财政机关。1983年秋征税开始,由财政机关的农业税征管员驻库征收并按时划转入库。

   1964—1985年绥滨县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10—12 单位:元



  1973年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绥滨
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 (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
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盐税、关税) 其中房地产税、关税、盐税、集市交易税,
我县没有开征。

  1983年 4月24日国务院决定从1月1日起,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55%。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小型企业,
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度,最低为7%,最高为55%。

   工商企业纳税户统计
  表10—13





  注:1983年前县以上供销企业计算在商业栏内。

  (二)工商税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出了伪政权的苛捐杂税,建立起新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
税制。1947年富锦县税务局绥滨税务所。当时开征的工商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所得税。

  1947年县城纳税户140余户,1948年发展到180余户。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共14种,绥滨地方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
宰税、特种消费行业税、车船牌照税7种。

  1953年,国家税制调整为12种,绥滨地方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
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 7种。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
义改造前绥滨镇纳税企业125户,绥东区38户。

  1958年国家再次简化税制,绥滨地方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

绥滨县各种税收情况统计表
表10—14                单位:千元





  说明:一、工商各税中的;中外合资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调解税;
二、盐税;三、煤油特别税,没有开征,城市房地产税。
  (三)契税

  契税是由财政机关直接收缴入库的其它收入中的一项。它是城乡中个人的房屋因买卖、典
当、交换而发生权转移时,由承受人向财政机关交纳的产权税。按产权转移契约性质,分三个
税目和不同税率征收:买契税,按买价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3%征收。赠与契税,按房屋现
价6%征收。交换房屋而双方价值不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契税6%征收。

  绥滨县的契税,由税务机关代征并专项存入银行和入库。

   1964—1985年绥滨县契税征收数额如下表
  表10—15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