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绥滨地区有金融活动始于辽金时代。中兴乡中兴村东北17公里处金代墓葬出土的金代中期
铜币“大定通宝”,说明了绥滨县金融活动的历史。

  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县内人口逐渐增多,为了解决垦荒者生产、生活需要,设治员涂廷
协曾以个人名义担保,为垦民由富锦商号借款或赊欠货物。民国 6年(1917年)正式设治以后。
商业活动频繁,一些商号春天赊货物给农民,秋天,农民以粮食偿还。粮栈、油房更是在春天
或夏天用低价买下农民秋天才能收获的粮食。这种交易虽然解决了农民的困难,但粮谷的压价
使农民受到了高于正常借贷利息几倍的剥削。

  民国 6年(1927年)黑龙江省官银号在绥滨建立分号,因广信贴贬值。民间很少流通,官银
号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民间金融活动有以下形式:

  商人和农民的借贷关系。所谓“挂买卖”,不借现金,而是先卖物品给农民,秋后或年底
(1Et历年)还钱。

  粮栈和农民借贷关系。以提前出卖秋天收获粮食的形式从粮栈借春耕资金。借贷时有保人
或不动产担保,虽然没有利息,而粮价由粮栈规定,春贱秋贵,粮栈得到了高于利息的利润。

  地主和佃农借贷关系。地主对佃农每垧地贷给一定数目的春耕资金,佃农在秋天交租的同
时交付贷款,不收利息。地主主要是保住地租收入。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伪满洲中央银行在绥滨县设立支行,它对活跃金融事业还没有起到
作用。就因夏天的水灾而夭折。从此,绥滨县金融活动管理权由伪满洲国中央银行富锦支行所
取代。

  伪满康德 7年(1940年)日本侵略者在绥滨县成立了金融、商业兼营的“兴农合作社”起到
了金融机关的作用。

  1945年8月绥滨县人民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解放出来。1946年2月成立县民主政府。在完善政
府机构同时设立了东北银行绥滨分行,当时虽然货币不足,但在推动工农业生产,打击农村高
利贷,控制市场价格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1949年6月,绥滨合并到富锦县后,195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富锦支行在绥滨建立银行营业
所,随后又建立了绥东、连生、二九○、忠仁、绥滨农场、蜿蜒河渔场 6个银行营业所,负责
管理江北地区金融事业。

  从1953年开始,江北地区供销社相继建立了信用社,做为国家银行的助手,起到了活跃农
村金融市场的作用。1957年以后,信用社业务活动扩大,经富锦县人民政府批准,绥东、大同、
连生、忠仁、福兴、北岗、永生、集贤 8个信用社升格为信用部,其他信用社改名信用站,统
一归富锦县农业银行领导,和供销社脱离关系。

  1964年恢复绥滨县建制以后,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绥滨县支行,5个乡、2个农场和蜿蜒河
渔场均有银行营业所;建立了中国农业银行绥滨县支行,6个行政乡建立了信用社。

  1965年10月农行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 6月重新恢复农业银行建制,原农行所属机构
及业务又划归农行。

  1979年1月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绥滨县支行。

  从1981年起到1985年止,先后建起了7个储蓄所。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绥滨支行改名为中国工商银行绥滨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