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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政府

第四节 人民政府




  1945年8月9日伪县长潘文朋、副县长华田(日本人)逃跑,日伪政权瓦解,当时有伪街长吴
昌令出面组织成立临时治安维持会,维持社会治安,会长吴昌令,副会长王子股。下设民众警
察队,队长刘春璞。9月7日维持会改称复兴委员会。10月20日复兴委员会解散。11月中旬,中
共中央东北局派出干部接收了绥滨县。根据中共合江省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委任于华烽为绥滨
县县长,同时委任吴昌令为绥滨县副县长;建立了绥滨县人民政权机关—绥滨县政府。1946年
1月县政府正式对外办公。县政府内设秘书室、民政科、 财粮科、教育科、建设科、司法科、
公安局。管辖绥东、连生、集贤、北岗、福兴5个区1个街(即城区)。1947年又将城区划开成立
1个大同区。1949年5月全县建政工作结束,将绥滨县政府改为绥滨县人民政府,共管辖 7个区,
63个行政村、5个街政府。

  1949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绥滨县合并于富锦县,6月27日松江省政府下达了
富锦、绥滨两县合并的命令。随之绥滨县治撤销,区、村两级政权亦归属富锦县领导。

  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140次会议,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绥滨
县的请示,讨论批准,决定设立黑龙江省绥滨县。1964年 1月25日国务院制发了“绥滨县人民
委员会”印章,经过筹备于4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县人民委员会设若干委、办、科局办事机构
和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司法机关辖区设绥滨镇、绥东、连生、忠仁、北岗、大同 6个人民公
社。二九0、绥滨两个国营农场和国营蜿蜒河水产养殖场。

  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县人民委员会被夺权,于1967年 4月25日,经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批准,5月5日召开全县群众大会,宣布成立绥滨县革命委员会,绥滨县人民委员会被其取
代。

  1980年 9月21日,绥滨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以后,取消了绥滨县革命委员会名称,
新制发了印鉴,称绥滨县人民政府。

   几个年份县政府(革委会)机构表
表12—5



   绥滨县人民政府
  表12—6 1985年



   几个年份的区(乡、公社)政权机构
表12—7





  附注:1、1956年3月,区(乡)政权机构变更,划大区为小乡。将大同乡、绥东、北岗三个
区撤销合并到连生区。区公所管辖大同、绥东、永安、连生、永德、北岗 6个乡;集贤区不动
改称为福兴区(所在地设在集贤屯)管辖,集贤、福兴、忠仁3个乡。还有绥滨镇(即:一镇、二
区、九个乡)。

  2、1964年3月从绥滨镇划出一个大同公社;1966年4月从忠仁公社划出福兴、中兴2个公社;
1970年成立新建(改为新富)公社。1974年成立东方红(今改东方乡)、向阳(今改为富强乡)、北
山等3个公社。

   几个年份区(乡、公社)村(大队)人员设置
  表12—8



   1945—1985年县长(主任)更迭表
表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