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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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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滨县人民代表大会是绥滨县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代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由基层选举产生,并按法律规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
会在开会期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地方财政予算、决算的报
告;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要分别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代表大会在换届时选举产生本届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在本
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县的最高权力机关,它依法对县人
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