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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十三编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章下序



  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被统治阶级所重视。它对保证治安,
巩固政权,维护统治阶级利益,都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民国 2年(1913年)建立萝北县高家屯警察事务所,维护地方社会治安。随着民户的不断增
加。生产的发展,行政机构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到民国18年(1929年)升格为县,正式建立了县
公安局。伪满洲国绥滨作为国境边防县,日本侵略者为镇压人民反抗。抵制苏联特工人员活动,
强化了警察机构。警察特务遍布每个角落,渗透到各个领域。1945年“九三”日本降降后,于
11月建立绥滨县政府的同时建立了人民的公安、司法机关。并且在保卫新生政权。剿灭土匪、
深挖匪特,保卫土地改革等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 6月与富锦县合并绥滨地区各区
(乡人民公社)和国营农(渔)场的公安派出所、公安助理(特派)员,基层人民法庭继续发挥其职
能作用;1964年 4月设绥滨公安局,绥滨县人民检察院,绥滨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中,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被“砸烂”。其职能统由军事管制下的革命委员会保卫组(部)所取代,
原工作人员集中办学习班,进行“改造”、“肃流毒”。公安、司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1973
年 6月,公安局、法院机构虽然得到恢复,但仍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从事活动。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恢复了检察院。中共绥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政府也分别设
立政法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司法科等职能机构。公安、司法工作走上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