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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

第四节 治安




  绥滨、富锦两县合并之前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主要是防范坏人的破坏活动,对政府机关、
贸易公司、粮库、银行等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站岗放哨、检查路条、夜间巡逻等);按照户口
管理暂行办法,搞好户口登记管理和迁移工作。1964年恢复绥滨县以后,公安局内设治安股。
(1979年改为治安科)治安管理工作主要是维护治安法规的贯彻实施,同破坏公共秩序,违反治
安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工作重点是户口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公共秩序、交通安全管理和枪支、
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等。在普及法律宣传教育中,结合宣传贯彻《治安条例》,对各单位安全
保卫工作,从组织、制度,到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制定了安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对特殊行
业的旅店、刻字、废品收购等落实了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建立了 3个治保委员会,11个治保小
组,严格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健全了户口由乡(镇)公安派出所,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两级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了边境管理。从1964年开始凡年满16周岁的人均发
放了边境地区居民证。自1969年、1974年、1979年换发了3次,边防居民证。

  治安管理工作以防范为主,从1984年开始组织干警,对全县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配合学
校、家长帮教。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成立了帮教组织,平均每两个人帮教一名有劣迹的青少年,
各级领导亲自参与帮教工作,大部分有劣迹青少年已转变,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