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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看守所

第八节 看守所




  民国 6年(1917年),绥东设治局设有监狱。伪满洲国时期绥滨也设有监狱。1945年“九三”
解放后,设有看守所羁押犯人,至1949年6月与富锦合县撤销,1964年4月,又成立看守所,与
公安予审股合署办公。

  1978年看守所与予审股分开设有所长一人,配备了管教干部。

  看守所监押的犯人,均系尚未判刑的犯罪分子。凡是依法判处徒刑的就时解送到劳改部门
投入劳动改造,或依法就地处置。

  看守所对在押犯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一方面对他(她)们严加看管,
另一方面对其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从看管教育、生活全面实行文明管理,为其改过自新创造了
良好的条件。自1980年以来连续6年被评为省、地文明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