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绥滨县因设治较晚,从清朝末期和整个民国时期,都没设检察机构。伪满洲国也未设专门
检察机关,只是在伪满大同 2年(1933年)设了绥滨县兼理司法县公署,隶属于黑龙江省高级检
察厅第一分厅(绥化)呼兰地方检察厅。检察起诉方面的事宜,直接由警务局(科)呈办。1945年
“九三”日本投降后,建立人民政权时,由于法制尚不健全也未设检察机关。1963年12月30日,
国务院批准恢复绥滨县。1964年4月依法成立绥滨县人民检察院,编制5人,韩永德为副检察长,
配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1966年 6月,郭纯学任检察长。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检察院
被“砸烂”,实行军事管制,它的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中的保卫组(部)所取代;1978年 9月恢
复绥滨县人民检察院,王绍卿为代理检察长,当时编制仍是5人。1979年4月正式对外办公,人
员增加到16人,12月成立了绥滨县人民检察委员会,当年还设了中共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县委任命王绍卿为党组书记。1980年 4月检察院设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法纪检查科和秘书科。
9月绥滨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王绍卿为检察院检察长。1983年3月,在县人
民代表大会三届三次会议上又选举梁化久为检察长。到1985年末人员有所增加。有正、副检察
长2人,检察员5人,助理检察员7人,书记员1人,警察4人共计19人,1983年6月以后,梁化久
为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