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人民检察对公安机关移送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需要逮捕和起
诉的决定,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按照审判管辖范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人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对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均指派检察员或代理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送审查逮捕案件284起34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
256起,30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需审查起诉的案件 301起,391人;检察院共批准起诉272件
356人;不起诉1起1人,免予起诉24起27人,公安部门撤回的 4起4人,退查的1起1人,追诉的
案件2起2人。

  人民检察从1979年至1985年共指派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8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