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情况依法实行监督。对
那些利用职权、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和渎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予以直接查处。
1978年恢复检察院以来,受理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顽忽职守,私自开拆、隐匿、毁
弃邮件等法纪案件18起35人。其中立案侦查的 6起12人,经过侦查后决定起诉的3起8人。1985
年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处了绥滨县林业局物资供应站给国家造成50万元经济损失的重大顽忽职守
案,追回被骗走的钱款20万元,给国家减少了经济损失。
通过法纪检察,不仅及时地打击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而且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自觉性,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律
的尊严。